文/交广国际管理咨询集团首席专家谭小芳 旅游规划到底有没有科学性?也许在大多数旅游规划专家看来这是一个“伪问题”。为此,需要跳出旅游规划的视角,去审视旅游规划中的科学性。 其一,省级、市县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效果。目前,国内多数省份涉及旅游方面的省级规划类型太多,即便我们不去分析其规划质量如何,假如你是一个省级、地市级或县级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或景区经营人员,你如何去应对和衔接上述规划的“战略指导”?恕笔者臆断,其结果大部分是无所适从,最后也许变成了政府层面的一厢情愿。请问如果每一项旅游规划都具有“科学性”,那么如此众多规划是否有必要? 当然,这些区域旅游规划的内容都是宏观方面的,如空间布局、形象定位、目标市场、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等。宏观性内容的执行尤其需要政府的力量,而政府的作用空间侧重于战略引导和政策协调,具体执行还要靠市场机制和企业行为,这是宏观和微观的问题,你不能硬性要求企业去执行政府的战略。因此,如何做好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是宏观层面旅游规划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体现规划“科学性”的地方。客观来说,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太低也导致了旅游规划执行难问题。 例如,由国际旅游专家编制的某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0-2020年),或许限于时间因素,存在对地域文化不能充分理解,对国内客源市场特征把握不准等问题,致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该规划完成后不久,国内某著名旅游规划专家便提出若干商榷意见。经过几年时间该省旅游业发展的验证以及笔者对该省部分政府旅游管理人员、景区从业人员等机构的调查,结果是大多数地区没有按照该规划的部署进行旅游实践,其“科学性”可见一斑。 其二,旅游规划还是旅游策划。笔者认为从规划的最终效果来看,能够顺利实施的,大多数是由企业投资或政府拨款的旅游景区,这说明旅游规划的实施主要还是在景区策划方面,即景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规与修建性详规)层面,但这并不是说跨省区级、省级、市县级旅游规划没有用,至少它们能够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指明方向,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例如,某著名旅游规划单位用来宣扬其规划水平的“神奇功效”,往往能举出少数几个经过策划后旅游快速发展的中小型景区、古村落等,而对于他们编制的县级以上区域旅游规划却很少提及,即便有些古县城经过规划后旅游发展较好,也很难说是因为规划的作用,笔者甚至认为即便不进行旅游规划该县旅游业同样会发展顺利(或者换了一拨人去规划,也能使该县旅游业取得较好成绩),这种情况下规划只是起到了“顺水推舟”作用,就“专业性”和“科学性”而言,不要期望太高。当然,笔者提出这一观点,在多数旅游规划专家看来也许过于武断。 其三,旅游规划从业人员素质。应该说,经过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8月)的规范和约束,我国旅游规划市场正逐渐有序稳健地向前发展。旅游规划委托方(即甲方)往往会选择那些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机构(即乙方)。但由于一些具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管理不严,存在项目“转包”现象,并涌现出一批旅游规划“个体户”。正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人员肯定有同感,突然有一天你会发现“鱼龙混杂”,一些人员随便组建个班子,也干起了旅游规划这一行,让外行人觉得这一行业的进入门槛是如此之低,实在令人诧异!旅游规划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交叉学科,并非人人都能从事这一工作,它需要一个由多学科、具有国际视野、知识积累深厚、善于创意和策划、有良好学术品格的人员组成的团队。 一些县域旅游规划文本“似曾相识”,甚至有人调侃:某旅游规划人员在承接了某县旅游发展规划课题后,将另外一个已完成的旅游规划大部分照搬过来,仅仅是将一些地名、景区名等进行了替换,最后竟然通过了评审。当然,这只是极端个案,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旅游规划中的“科学性”本身就存在问题。 旅游规划界的人员应该有同感,在与政府或企业人员打交道时,很大一块工作是不断地沟通,重点还是说服甲方接受乙方的规划思路,有些情况下,甲方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违法(如农田占用、风景资源破坏、古村古镇拆迁等)的。如何运用自身经验和旅游规划技术标准取得双方相对满意的结果,这就要看乙方的学术道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