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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年票使用管理办法》有重要调整,更加惠民了! ...

2019-1-20 17:09| 发布者:miss、| 查看:934| 评论:20

摘要:一、背景依据  我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旅游年票制度,既是市委市政府面向全体市民实施的惠民措施,也是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实施以来,年票景区由16家增至35家,年票所含景区门票总价由800 ...

《洛阳市旅游年票使用管理办法》有重要调整,更加惠民了!

一、背景依据
  我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旅游年票制度,既是市委市政府面向全体市民实施的惠民措施,也是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实施以来,年票景区由16家增至35家,年票所含景区门票总价由800元增加到1600余元,而销售价格一直保持60元/张未变,2016年共发行年票62余万张,发行收入3463.35万元,年票游客刷卡入园达225万人次。2014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洛阳市旅游景区点年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4〕62 号),对年票管理使用作了规范。随着近年来旅游产业发展,年票运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广大群众要求加大旅游年票惠民力度,在旅游旺季放开本地居民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加大利民惠民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我委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现《洛阳市旅游年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于3月20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2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分旅游年票的适用对象、年票景区、年票办理使用、年票款管理使用、组织领导等五个部分。本次修订本着“大体不变,个别调整,符合实际,补充完善”的原则,仅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一)明确了旅游年票景区的范围、纳入原则和退出程序
  1. 因旅游年票景区有所调整,在原《办法》第二条“本期纳入旅游年票的景区名单”中增加了“天堂明堂”等6个景区,明确了年票景区的范围为“旅游年票所含旅游景区以洛阳市域(含县市)内备案收费景区(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调整”。
  2. 明确了旅游景区纳入年票范围的原则,即“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应逐步纳入旅游年票景区,鼓励社会企业商业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点)自愿加入旅游年票景区。”
  3. 明确了年票景区的退出程序,即“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退出。”
  (二)取消了年票旺季使用限制,明确了游客流量管控责任
  1.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旅游年票惠民力度,在旅游旺季放开本地居民限制的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九款中“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旅游年票暂停使用”的内容,相应地将年票使用有效期由原“一年零六十天”改为“一年”。
 2. 为解决全面放开旅游旺季年票使用、游客增长可能带来的超过景区最大承载能力、易发生安全隐患等问题,本次修订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第三条第九款中增加了景区及当地政府的流量控制责任,“旅游年票景区(点)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按照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导、分流等特殊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和景区周边环境秩序。”
 3. 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旅游年票景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旅游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落实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公布、实时监测、疏导分流、预警上报、应急避难、特殊预案等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对通往景区的外围道路入口和主要集散地进行流量监控,在景区外部进行引导、分流和截流流,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景区(点)正常秩序”。
  4. 明确了年票景区特殊情况下的报告、公告责任,“旅游年票景区因故封闭、停止对外开放需提前15天向市年票办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5. 根据工作实际,本次修订在第三条第七款中增加了 “旅游年票不含保险,建议持卡人在旅游时自愿购买保险。旅游年票为有价证卡,持有人进入景区(点)时,不得再索要门票”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了年票价格调整和年票款收支制度
  1. 根据近年来旅游年票发行的实际,本次修订将旅游年票由原来的固定价格改为执行现价并预留了调整机制,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年票销售价格现按60元/张执行。年票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价格调整由市年票办根据纳入旅游年票景区的门票总价值增减幅度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2. 鉴于原《办法》未明确年票发行代理费用,且目前执行的 “未入国库、先扣先付”的票款收入制度不符合财政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意见,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一、二款增加“旅游年票实行代理销售制度,每张旅游年票销售代理费用为5元,由市年票办按期支付年票代理销售点,用于代理销售网点单位推广发售旅游年票”的内容,明确了“5元/张代理费用”包含在60元/张年票款中,采取“全额征缴,按期返还”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3. 鉴于旅游年票设施设备维护、销售代理产生的费用需在年票收入中列支,同时需进一步加大对年票景区奖励补助的力度,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年票设施设备维护”和“旅游年票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保险体系建设的奖励、补助及销售代理费用”等内容。(洛阳市年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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