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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1-13 03:50| 发布者:6uyh4yw| 查看:1125| 评论:0

摘要:3月27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已于去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

3月27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已于去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了《条例》的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河南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共有10章103条,设置总则、旅游规划和建设、旅游资源的利用、旅游促进和发展、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经营和服务、旅游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十章。相比原《条例》,《条例》彰显了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河南省旅游业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的内容。重点规定了全域旅游、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旅游新业态培育、景区门票价格等方面。

在条例修订中贯穿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在政府职责上,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充分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规划编制上,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旅游交通上,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快建设重点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

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条例》着眼于为旅游者提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公共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无偿向公众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强化基础设施,对公共交通服务、交通标识、自驾游服务、营地建设、旅游厕所建设等关系游客切身利益的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方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打造成旅游商品知名品牌;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规划大型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结合河南省文化大省、农业大省的实际,《条例》单列一章“旅游新业态培育”,对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民宿旅游以及工业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等其他业态分节进行规定。

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在《条例》第八十二条作出规定,明确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扩大景区门票免费、半价的范围,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门票免费,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门票半价。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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