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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接连被狗咬伤 不太清晰的监控录像成“铁证”

发表于 2010-12-6 10: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网12月6日讯    嵩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狗咬人”的案件,狗的主人根本不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人!现场只留下一段不太清晰的监控录像,它能否作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导向公正判决呢?
  四人接连被狗咬伤
  本案发生于今年5月16日晚,总共有4人接连被狗咬伤。他们都住在嵩县某局家属院,其中,年仅9岁的小学生石中坚最先“中招”。
  当天正下着雨。20时许,天色已黑,石中坚想去一个住在同一家属院的亲戚家玩耍。走到半路,突然有一大一小两只黑狗闯进他的视线,并且很快冲到他的身边,围着他直打转。石中坚心里很害怕,想喊又不敢喊,只得加快脚步。不料那两只黑狗紧跟着他不放,他被追得开始小跑。正当他心慌意乱时,突然感觉腿上传来钻心的疼痛——他被狗咬住了!
  石中坚疼得哇哇大哭,想挣脱又挣不脱,跟着又被咬了几口。随后,这两只黑狗就开始在家属院内撒野。先后回到家属院里的张一山(14岁,学生)、贾玉宝(13岁,学生)和建小柔(26岁,教师),一进大门就被两只黑狗疯狂追咬,无一例外都被咬伤。
  事发太过突然,家属院门卫赶紧拔打110报警。在附近群众的协助下,民警好不容易将小黑狗制服,而大黑狗趁乱逃走,不知去向。
  当晚,4名伤者被送往嵩县防疫站接受紧急治疗,其中石中坚的伤情最重,身上多处被咬,伤口血肉模糊。
  狗的主人拒绝赔偿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第二天,利用狗能识家的特性,民警和家属院物业人员一起牵着小黑狗,挨家挨户寻找狗的主人,好为4名伤者讨个说法。
  寻到嵩县城关镇某村的一个农家小院,小黑狗认出了家门。这家人姓杨,户主名叫杨大富,54岁,是个屠户;他的儿子杨小东今年22岁,做点小生意。
  众人牵着小黑狗进了杨家,杨小东刚好在家。
  “这小黑狗是你家的吗?”
  “是啊。还有一只大狗呢?”
  “你家养了两只狗哇?”
  “嗯,一大一小。大狗是黑色藏獒杂交品种,平时都用铁链拴养,昨天挣脱铁链跑了。”
  “你家的狗咬住人了,跟我们去看看被咬伤的人吧。”
  杨小东跟着去看望了受伤者。在民警调解下,经双方协商,杨小东同意赔偿受伤者损失,说回去先筹措1万元交给物业人员,以便给受伤者治病,将来多退少补。然而,当伤者一方随后要求支付赔偿时,杨小东的态度突然发生转变,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民警再度进行调解,但无任何效果。
  “咬人的大狗不是我家的!”
  今年6月7日,建小柔、石中坚、贾玉宝、张一山分别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同为杨大富、杨小东父子,案由都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四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1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照四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对事发当晚家属院的监控录像进行了保全。7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说我家狗咬人,你们有证据吗?”庭审中,被告杨小东辩称,攻击人的狗不是我家的狗;其父杨大富也辩称,自己在看过监控录像后,发现自家的小狗当时虽然在现场,但咬人的是那只大狗,且并不是自家的狗,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四原告是否被二被告家的狗咬伤这一争议焦点,原告方提供警方证明一份、物业公司经理的书面证言一份,以证明被告曾经承认是他们家的狗,并与原告家属协商先拿1万元进行治疗。对此,被告方质证说,自己当时只承认过被民警送到家的那只小狗是自家的,并没承认咬伤人的大狗是自家的;另外,当时也没承认过给四原告1万元的话,只说回家考虑筹钱。
  无奈之下,原告方向法庭申请当众出示早先保全的当日监控录像。录像看上去不太清晰,但显示当日20时12分,一只大狗尾随一黑影,后面一只小狗跟上,开始围着那个黑影转。后来这个黑影开始疾走,并出现趔趄的情况。经原告石中坚的父亲指认,这是石中坚被被告家一大一小两只狗咬伤的画面。当日20时22分,一个穿学生装的男孩从大门跑进家属院,不久就有躲闪的动作,后趔趄着跑走。20时25分,另一个穿学生装的男孩打着雨伞被一只狗追咬,不断躲闪。经原告张一山、贾玉宝的法定代理人指认,这两个穿学生装的男孩即为张一山、贾玉宝。20时26分,一个穿白衬衣的女青年出现,被一只狗追得弯腰趔趄。经原告建小柔指认,此女青年即其本人。
  看过这段录像,被告方提出的异议:“录像上的大狗耳朵是竖立的,我家的大狗平时耳朵是耷拉的。”
  证据证明力:原告>被告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法院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在咬伤四原告的狗是否系被告家的焦点中,原告方的警方证明、物业书面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被告承认民警、物业人员从现场送往其家的小狗是被告家的,被告曾同意先筹措1万元让原告方先行治疗。
  当日监控录像能证明现场一大一小两只狗伴行、尾追行人以及一名女青年及三个穿学生装的男孩有躲闪和受伤后趔趄的动作。这些相互佐证,可以证明现场的两只狗是被告家的而且咬伤四原告的概率很高。被告又承认自家一大一小两只狗当天挣脱锁链同时走失的事实,加上录像中两狗结伴而行以及被告家的两只狗长期相处而一般不会分开的社会生活经验,可推知被告家的大狗当时也在现场。虽然当时天黑、下着雨,导致录像不太清晰,不能直接看到狗咬人的画面,但还是能看到狗尾追行人,后行人躲闪及趔趄的动作。这些都印证了以上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涉及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根据该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家大狗案发时不在现场,也不能证明此前有关大狗耳朵的异议,原告该方面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二被告供述之证明力,故法院对原告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为:被告家的两只狗咬伤了四原告。
  医疗费、交通费,被告需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咬伤原告的狗不是其家的并据此拒绝赔偿原告方损失,因无据抵消、吞并原告该方面较大的证据证明力,不应支持。二被告疏于管理,致其家饲养的狗将四原告咬伤,应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因四原告未住院治疗,其要求二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四原告未提供其伤情达到伤残程度的依据,故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应支持。
  在对四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核定后,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杨大富、杨小东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分别共计1869元、1550.7元、1685元、314元;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案受理费各1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证据保全申请费各30元,由四原告分别承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马旭升 张纯举)
发表于 2010-12-6 19: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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