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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洛阳讯 为了收取21万元的“好处费”,洛阳市洛宁县农机局要求该县农民必须到指定地点购买农机具,否则不能享受农机销售补贴。
目前,洛宁县农机系统4名工作人员和机械公司一名负责人已被批捕。
买农机必须到指定地点
今年5月,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洛宁县农机局在实施农机销售补贴政策的过程中,要求农民必须购买指定机械公司(即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农机具,否则不能享受政府农机补贴。
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原来,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每销售一台农机即支付给洛宁县农机局2000元~4000元的“服务费”或“宣传费”,达到占据农机补贴销售市场份额的目的。
据已购买农机具的农民证实,他们的确在购机前与洛宁县农机局签订了一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购买农机具的农民)要在指定时间内到甲方(洛宁县农机局)指定地点进行购机。由于按国家政策,一台农机能享受30%左右的销售补贴,为了拿到补贴,他们只能到农机局指定的农机销售商处购买。
县农机局收21万好处费
记者查阅2010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现。政策中明确要求,农民可在省域内跨县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而洛宁县农机局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
从洛阳市工商局的讯问笔录上,记者看到借洛宁县农机局敞开的大门,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先后卖出71台农机具,为表谢意,2009年1月19日、6月10日、6月25日、9月18日,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以“宣传费”、“三包服务费”、“机械宣传费”等名义支付给洛宁县农机局共计217300元的费用,洛宁县农机局还为此出具了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另外,在洛宁县农机局与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指出:农机局有义务提供本辖区内的市场信息,走访或电话主动跟踪甲方用户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而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则向农机局提供相关费用。“其实这就是变相收取好处费。”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裴永乐说。
5名涉案人员已被批捕
12月2日下午,记者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通过洛阳市工商局与检察院建立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洛阳市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今年11月中旬,对于洛宁县这起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而引发的行贿、受贿案件,洛阳市检察院已批捕涉案人员5人,包括4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和洛阳聚承农业机械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见习记者 杨珊珊实习生 程国昌通讯员 裴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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