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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领导干部收“红包”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发表于 2010-12-10 16: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领导干部收“红包”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为深入推进“三项治理”工作,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纪律规定》(简称“五条规定”),对于加强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同志。

  记者:制定“五条规定”的动因是什么?
  徐海荣: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廉洁重庆”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集中一年时间开展治理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三项治理”工作。自今年4月初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30日,全市公务人员主动上交“红包”5500万元;清理出超标车6327辆,其中经批准作为过渡用车5302辆,调剂为专用公务车934辆,拍卖91辆;35263名领导干部填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涉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1252人,纠正涉嫌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169件。10月13日,市委召开第113次常委会,听取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三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充分肯定治理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市委常委会强调,在着力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着眼未来,针对现有政策的中间地带,制定几条严格、易记、管用的纪律规定,增强纪律规定的刚性和可行性,有效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记者:请介绍下制定“五条规定”的原则和过程?
  徐海荣:在“五条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遵循现行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找准问题产生的薄弱环节,注重“五条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注重提高“五条规定”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我们坚持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五条规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主要制定过程是:接到起草任务后,我们赓即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初稿;市纪委常委会对初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会签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对会签稿讨论审核,形成送审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于11月25日印发执行。
  记者:“五条规定”有哪些特点?
  徐海荣:“五条规定”针对公务人员收送“红包”、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纪律规定,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一是违纪主体明确具体,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分别确定了“公务人员”、“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相关责任人”、“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做到违纪行为与责任主体紧密联系,解决调查难问题。二是违纪行为明确具体,将违纪行为细化为“用公款赠送‘红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五个方面,解决定性难问题。三是处理方式明确具体,规定了两个“一律”的处理方式:属于领导干部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解决处理难问题。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红包”、超标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现有规定,如中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的《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处理办法》等规定。
  记者:对收送“红包”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对“红包”问题,“五条规定”中有两条,即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关于“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规定,主要解决用公款送“红包”的问题。“红包”是指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单位负责人”是指同意或批准用公款送“红包”的领导干部。“经办人”是指用公款送“红包”的具体承办人。
  第二条关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公务人员”的规定,主要解决收受“红包”的问题。“公务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记者:对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五条规定”中第三条是对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的纪律规定,即“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相关责任人”,主要严把“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三个环节,从源头上杜绝产生和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厅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一方面是价格25万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2.0以下;县处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一方面是价格20万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1.8以下;专用公务车的配备,必须经过正当的审批程序,禁止私自购买。“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是指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违反公务车辆配置标准的规定,审批同意有关单位配备超标车的行为。“违反规定拨款购买”,是指财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为违规购置超标车提供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固定使用”,是指领导人员长期固定使用超标公务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是指在超标公务车审批配置、拨款购买环节中审签同意的领导人员,以及长期固定使用超标公务车的领导人员。
  记者: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五条规定”中也有两条,即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务员”的规定,主要解决现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离(退)休公务员违规从业的问题。公务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以下情形:公务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其他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办公设施、公款或借用管理与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从事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以及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规定及解释,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关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的规定,主要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问题。包括以下情形: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或者私下参与等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方便”,既包括插手工程建设、土地买卖等招投标活动,垄断本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交易机会,也包括具体产品的低卖高买。“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含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领导干部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情妇(夫)等。把握“特定关系人”的界限,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血缘或感情因素,二是利益因素,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记者:如何做好“五条规定”的贯彻实施?
  徐海荣:一是抓好宣传教育。利用纸质、网络、电子等媒体广泛宣传“五条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严格自查自纠。各级党组织要以召开党委(扩大)会、支部大会或专题学习会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五条规定”精神,开展对照检查,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严格自查自纠。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抓好“五条规定”督促落实。四是抓好办信办案。我们真诚地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群众通过12388举报电话,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公务人员收送“红包”、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本报记者)
  关于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
  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公务人员;
  三、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相关责任人;
  四、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务员;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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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7: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何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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