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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家住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的辛某、徐某分别收到了来自临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分别赔偿死者周某的家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8738.08元和7184.52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死者周某与其情妇辛某同属一村。2010年8月15日8时左右,辛某与周某通过手机短信相约至辛某家幽会,9时许,周某按约来到辛某家,两人在二楼卧室发生性关系。刚完事不久,恰逢同村组庞某、于某等人来辛家串门,周某担心偷情的事被人发现,急忙要求辛某下楼应付,自己则从二楼屋后慌忙逃窜。
辛某遂对前来串门的庞某、于某等人搪塞,欲将其带至邻居徐某家。此时,辛某突然听见其二楼屋后“嘭”的一声巨响,便立即上二楼查看,发现周某已从二楼摔下,躺在屋檐沟内不动,衣服沾满灰土,嘴边留有呕吐物,后脑勺摔破一道口,并流了血。辛某见周某倒地昏睡,就自顾自地洗衣服去了。
接近中午时分,辛某因担心其丈夫与婆母发现,便叫来邻居徐某帮忙,两人用一辆独轮车将周某运送至邻近一无人居住的偏僻屋内。下午4时许,辛某再次来到偏僻屋内查看周某时,发现周某已经死亡。
事发后,周某家人要求辛某、徐某等人赔偿因周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6万元未果,依法向临澧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惧怕与辛某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跳楼摔伤,辛某在周某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因怕偷情败露而不予施救,也不及时告知周某家属施救,并伙同徐某将伤者周某隐藏在一偏僻屋内置之不顾,导致周某死亡,依法应对周某死亡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徐某作为辛某的帮手,知晓周某摔伤的实情后,不但不及时告知周某家属对其施救,而且还帮助辛某将周某运送至偏僻屋内藏匿,致使周某丧失了被他人发现和家属施救的机会,导致周某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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