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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厅长前腐后继咋无人担责?
空缺逾半年之后,河南省官方10日在此间宣布了新的交通厅长的任命。此前该厅已有四位厅长“落马”。 当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孙廷喜被任命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中国新闻网 20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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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时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董永安被省纪委人士带走。今年的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董永安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原因是“因涉嫌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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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永安此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已有3任厅长因贪腐“落马”。他们分别是曾锦城(被判刑15年)、张昆桐(被判无期)和石发亮(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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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腐后继”的四任河南交通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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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苦功高”的曾锦城,1945年生于湖南,196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土木系, 曾锦城在河南省交通厅任职期间,为解决河南交通的路少、路况差等瓶颈问题,带领全省交通系统风风火火建公路,并推动该省高速公路的起步,树立了“实干家”的形象。他首创的“养路费大包干”方法,至今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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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曾锦城自视劳苦功高,一直抱怨未得到应有的奖励。其间,曾锦城出过几次国,面对西方繁华景象,思想震动很大,产生了“正厅级干部收入太低”的失落感,遂开始收受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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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因被人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经上级部门查处后,曾锦城被免去省交通厅厅长职务,调任周口行署专员。从此他开始大肆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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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省纪委决定对曾锦城的问题立案调查,1996年5月30日,曾锦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0月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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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表率”张昆桐,1942年生于北京,60年代末大学毕业后到河南工作,1981年~1994年,先后担任平顶山市城建局副局长、河南省计委副主任兼秘书长、河南省建设厅副厅长,1994年张昆桐被任命为河南省交通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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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桐在位5年间,每年在全省交通工作会议上作工作报告,除了部署业务工作外,还大讲特讲党风廉政建设。但他在担任交通厅厅长时就23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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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0日,省纪委正式对张昆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00年2月28日张昆桐被执行逮捕,5月27日,被依法罢免交通厅厅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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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昆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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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物”石发亮,1958年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1970年代初部队转业后,先后任郑州市委副秘书长、省政府派驻香港公司负责人等职。从1978年起,三进两出交通厅。1994年再次走入交通厅后,在副厅长位置上干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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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2月,石发亮担任郑州市著名的“四桥一路”(均为高架桥路)建设工程指挥者之一。他主持修建的郑州市紫荆山立交桥工程,仅用180天完成了预计工期为两年的施工任务。石发亮因此被评为河南省1995年“十大新闻人物”,并名列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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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石发亮开始主持河南省交通厅全面工作,2000年5月,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正式任命为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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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中旬,在中纪委的直接领导下,河南省纪委对石发亮实行“双规”,审查其违纪、违法问题。后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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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董永安,1956年出生于陕西西安,1982年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位于洛阳的中国一拖集团的前身——中国第一拖拉机厂。2002年任“一拖”的一把手。2004年步入政坛,担任安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并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2008年3月,董出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09年,河南省政府机构改革之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挂牌,董的职务随之变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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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董永安在参加河南省经济会议时被省纪委带走,随后正式被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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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厅长在任期间,均有着振聋发聩的“廉政名言”,然而,虚假的言词挡不住内心的贪婪,他们纷纷因贪腐而“落马”。但是,一个省的交通厅,四任厅长先后因腐败问题被绳之以法,直到如今,没有听到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主动站出来为用人失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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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这一规定,象河南省在干部考察任用上出现如此反常现象,至今没有追究用人失察的任何责任,并且至今也没有人主动出来承担责任,这本身就是视党规党纪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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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案例证明,我们一些领导班干部和干部管理部门,在执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上似乎还不到位,“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形同虚设。有多少贪官落马,而又有多少“伯乐”受到追究呢?这些贪官是谁推荐的,被谁赏识的,谁应负责任?罪恶暴露以后,也是这些领导和部门,采取“斩草除根”式的果断措施,摘其乌纱,收其职权,甚至成了反腐的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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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一个正厅级单位,四任厅长相继“前腐后继”,可能是共产党执政史上史无前例的,这样的教训是沉重的。有句老话叫“事不过三”,就是说同一件事,一二再,再二三地重复发生,必定有其背后不正常的原由。最近就有一官员似乎为用人失察找托辞,说“交通部门的领导本身就是一个高危职业”,好象是交通厅长的腐败,不是个人问题,更不是组织问题,而是在于这个职业本身。真是何其的荒唐!
“用人关乎兴亡”。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领导干部要树立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意识,要用制度管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好的制度,关键在执行。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制度不打折扣,落实制度不走偏差,成为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课题。一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带头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使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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