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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有何区别?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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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14: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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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抚养权是指父母能有合法抚养子女的一项权利,也是抚育、保障子女生活的一种义务。有抚养权就有监护权,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就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身份权。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的邹凤珍律师做出了解答:
1、有抚养权就会有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对于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分居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必须分割,有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则丧失抚养权。
2、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离婚后,有法院判决双方之间谁享有孩子的抚养权,是可变更的,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
3、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等的存在和实施。
4、孩子监护权不仅亲生父母亲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民政部门、基层组织等都有可能由法院指定而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孩子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孩子于亲生父母亲。
5、监护权人拥有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督保管义务,一切的法律行为要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监护权是有限制的,而抚养权则没有限制。
最近,各大媒体的娱乐版纷纷转载全明星探的爆料,知名演员印小天被妻子哈琳娜“骗婚”,两人如今已离婚,但印小天至今无法见儿子。前有贾静雯离婚诉讼中,孙志浩带女儿到美国隐匿,贾静雯通过多轮维权最终才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后有黄奕离婚纠纷后,前夫黄毅清趁探望孩子之际未经黄奕允许将女儿带走,最终黄奕通过维权与女儿团聚。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从来都不只是普通人才面对的问题。名人离婚尚且都要“抢孩子”,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在当前的离婚纠纷中,父母“抢孩子”尤其是通过“抢孩子”争夺婴幼儿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较为普遍。
所谓“抢孩子”,即一方当事人或其父母强制将子女带离原生活场所、变换生活场所对子女进行隐匿或阻止对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等不同程度地侵犯对方当事人亲权的行为。
在面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上,明星大腕也和普通人一样,不禁让身为律师的我,联想起处理的婚姻家事纠纷中,更多普通人关于子女抚养权争夺的故事:
接触到的咨询中,就包括夫妻双方还在闹离婚诉讼,一方将孩子抱走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了解到因涉及家事纠纷孩子被父母一方抱走后,通常认为不构成案件,而告知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也有当事人双方为“抢孩子”大打出手,本是有着亲属关系的家庭,最后导致一系列人身侵权损害的案件。
还有涉外婚姻纠纷中,其中一方当事人直接把孩子带到国外,或中国国籍一方当事人把孩子带回老家隐匿、变换住所,造成骨肉分离,见不到孩子的现状。
更多的则是,一方当事人手握判决行使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却根本要不回自己的孩子。
1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各种法律“怪象”
怪相一手握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
在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子女归官某抚养,由于马某抱走了孩子,申请人官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交付子女。大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4)大洼执字第00185号执行裁定书,明确以“执行标的是交付子女,无法强制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李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婚生次女韦欣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生活。因婚生子女韦欣现随韦某某一起生活,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交付子女。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执615号执行裁定书同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中也进一步明确,“本案执行标的实际上是一种完成行为,即完成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子女的行为,为不可替代履行的完成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对交付子女变更抚养权这类必须以人身作为执行主体的完成行为未规定可强制执行。”
邹凤珍律师点评:
手握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常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如果对于生效的判决书,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判决不就是一张法律白条嘛。”
上述案件确实反映了一个无奈的现实,就是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执行非常困难。但是对于熟悉法律规定的律师而言,这个现象也不奇怪,主要还是源自执行中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以下几类的执行:1、金钱给付的执行;2、交付财产的执行;3、完成行为的执行。而目前大多数的执行法院认为子女交付涉及到人身权,属于《执行规定》60条中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无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0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怪相二生效判决已确定抚养权,胜诉方却再次起诉
在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第二条: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姚某抚养”,即由原告姚某对刘某乙进行抚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将刘某乙擅自带回山东老家,拒不将刘某乙交给原告,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侵权,请求判令:(一)被告刘某甲将婚生子刘某乙交给原告抚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后认为,关于婚生子刘某乙的抚养问题在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予以明确由本案原告抚养,且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姚某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同时,抚养纠纷的案件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只是一方直接行使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行使间接监护权,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存在交付子女的问题。因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邹凤珍律师点评:
“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法院已经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民事判决书,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另一方起诉要求判决交付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为什么在生效判决确认抚养权后以子女交付为由另行起诉呢?恐怕还是处于手持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无奈吧。曾记得一位知名律师曾讲过,在一起抚养权纠纷胜诉的案件中,对方不肯交出孩子,其当事人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却说判决中只有明确抚养权归属而没有交付内容拒不同意立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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