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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说法 离婚了,房子归谁所有?

发表于 2017-8-3 15: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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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 袁方(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副主任)
A
劳燕分飞,女方要求分房产
翠花与二娃2016年初结婚,同年,俩人有了一个儿子。然而好景不长,由于二娃只顾工作而疏于照顾家庭,终于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孩子由翠花抚养,二娃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让二娃没想到的是,离婚不久前妻翠花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产。而这套房产是二娃在婚前按揭购买的,首付款20万元,余款70万元向银行贷款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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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判决:房子归二娃,二娃应补偿翠花
原告翠花诉称,房子虽然是二娃在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了首付款,但是婚后两人一起偿还了贷款,房产证也是在婚后才办下来的,理应将房屋判给她所有。
被告二娃辩称,婚后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他的工资,翠花很少工作去挣钱,所以偿还房子贷款的钱系其一人出资,与翠花没有关系。因此,房屋应属其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该诉争房产权登记于二娃名下,且系二娃婚前购买,故对于翠花要求将该房产判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房产应归二娃所有。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二娃主张系其一人偿还,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还贷部分由其一人支付,且二娃、翠花双方未对该还贷部分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偿还的银行贷款系二娃、翠花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二娃应当对翠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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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律师分析与建议
离婚不仅是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也是双方财产关系的解除。由于夫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一种,因此,财产也很难分清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房产分割情况。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添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即本案中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3.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款,父母实际出资时,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下,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推定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除外。实践中,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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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袁方,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业务部副主任,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主要业务方向: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联系方式:1856761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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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2007年入围河南省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单,2013年获评“九星级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参与的社会活动,多次被新华社、CCTV、法制日报、中央广播电台、凤凰网、南方周末、大河报等媒体报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师拥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语、财税、工科等多重知识背景,能为不同需求的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中弘府邸D座102联系电话:0379-60850118网址:http://www.hnluo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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