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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明年实施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发表于 2010-12-22 16: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郑州12月21日电 1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其中,《条例》明确提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据了解,相比修订前,《条例》在政府消防责任、应急救援工作和灭火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中,《条例》明确提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对于日益严重的城中村消防形势,《条例》也给予重视,出台了相关细则。

    今年年初南阳淅川县8岁男孩梁烁因救火被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形成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这样行为的精神值得提倡和鼓励;另一种是一种传统的价值观与定势思维,不应该提倡与鼓励未成年人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因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年幼体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在救火中受到伤害。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但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灭火,《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近年来,城中村的住房和人口高度密集,消防安全隐患多,逐渐成为消防安全的“孤岛”。11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造成3死2伤。对此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条例》还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关于政府消防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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