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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刘洪波:“李刚门”和解的可怕之处

发表于 2010-12-27 10: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洪波:“李刚门”和解的可怕之处

2010年12月27日08:06东方网刘洪波我要评论(22)


刘洪波 杂文家

  原题:和解门后不只是一个李刚

  河北大学车祸案民事部分和解,终于有了稍微具体的报道。从《齐鲁晚报》12月26日刊登的调查看,虽然看起来记者似乎未能拿到协议文本,但毕竟获得了“和解”的部分细节。

  令人感兴趣的细节包括:和解是“上级要求”;签订协议时“村里的,乡里的,保定的,石家庄的,好多人都在”,这些人要求尽快签字,而肇事方家人不在场;“和解”有“双方不能再联系,不能接触记者”的内容;“和解”后受害方与代理律师解除代理合同;“和解”费用46万元,待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受害人家属。

  现在,受害方陈家已经拿到了46万元协议赔偿。这就是说,双方不联系和陈家不接触记者、与律师解约等已经做到,而且事情也被认为已经平息。

  保定警方前几天还在严正否定传言,指民事已经和解,刑事尚在审理。“事情平息”才能支付到位的46万元已经交割,肇事方怎么会得出“事情已经平息”的判断呢,难道他们对审判结果抱有信心?难道他们知道围绕此事将不会再有舆论的关注?

  一起醉驾导致的车祸,牵出“我爸是李刚”的社会背景,引出“恨爹不成刚”的社会讽喻,这个社会的治理形象和法律形象,已经可谓崩塌。而一面否认权力在背面运作,一面连“和解”也逃不脱被迫的定数,也再次加固了人们基于生活经验对社会治理和法律执行的负面判断。

  阳示公开公正,阴使权力魔手,大概不只是铺平肇事者得到较轻处理的合法道路,而且意在“不扩大事态”,为相关地方承受的舆论压力松绑,并且让人们相信事情要通过而且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和法律得到解决,从而恢复权力和法律的形象。

  多方面的意图搅在一起,使人很难判断哪些行为是基于肇事方的私人意图,哪些行为是基于权力维护自身形象的努力。然而,阴影重重的事件处理,除了达成肇事方可能得到较轻处理的目的,不过是使治理的形象、法律的形象蒙上更重的尘垢。

  车祸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车祸案件变成“李刚门”就复杂了。如果说,由车祸牵出“我爸是李刚”,一定程度上“李刚门”还只是显示人们对权力揳入案件处理的担忧。那么,和解过程则坐实了人们的忧虑,那就是权力果不其然地发挥了作用。由此,车祸案件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案件,它的处理成为权力作用的一个验证。而且所谓和解也不再是一次车祸的和解,而是一个新的事件,按照“门”造词法,这个事件应称为“李刚和解门”。

  “李刚和解门”,既是“李刚门”的一个片段,也是“李刚门”由猜测变成确证的一个污迹。“李刚和解门”既是李刚或者比李刚更强的肇事方私人背景的显示,也是各种权力不知出于私谊、同门之谊、阶层之谊还是出于公共利益误判而干预事件进程的表现。

  在和解中,车祸受害者一方再次受害,这次受害是公开、正当地表达和主张的权利被权力直接侵损。遭遇车祸属于不幸,遭遇权力侵损属于更大的不幸。车祸受害只是意外,而二次受害则是有意的;车祸受害无所谓屈辱,那是身体被人为的祸难而摧毁,而二次受害乃是社会地位而导致,并且伤害人格与心灵。

  “李刚和解门”,是车祸肇事者家属与所有相关权力,共同迫使车祸受害方家属接受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既有“双方不再联系”,以防受害方纠缠,同时要求受害方“不接触媒体”,从而避免了媒体的追问。车祸肇事方与公权力能够迅速走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防备受害方和媒体。这就是当代生活的一幅画像。

  河北大学校园不仅是发生了一次车祸,更是拉开了“李刚门”的一条引线。车祸案件,自有车祸案件的处理;而“李刚门”的加入,会使车祸案件不再被作为普通的车祸案件去处理。“李刚门”通过“李刚和解门”而昭然呈现,而且更深刻地揭示了权力的协同作用。

  车祸事件使一个家庭破碎,又由于“和解”而使这个家庭意见分离、感情分裂。这个车祸事件同时使社会产生挫败感,显示权力与社会加速度地反向而行。“李刚门”的后面,站立的不只是一个“李刚”,更是一个与加害者同在的团队。这就是“李刚门”透露的信息



发表于 2010-12-28 1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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