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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军舰艇命名规则

发表于 2011-8-12 17: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78年11月18日,海军公布了《海军舰艇命名条例》;1986年7月10日,海军对该条例又作了补充和修改。根据条例规定,巡洋舰以上的舰艇由国务院特别命名;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驱逐舰则以大、中城市命名;护卫舰多以中小城市命名;补给舰则以湖泊命名,如“微山湖”号补给舰。

  我国的核潜艇命名相对简单,是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常规鱼雷潜艇则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是按照“州”命名的;猎潜艇则以“县”命名;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步兵登陆舰是以“河”命名的。训练舰可以人名命名。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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