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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卖有规矩 违法将上“黑名单”

发表于 2010-11-4 14: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网11月4日讯 今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的特点,对消费者如何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和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新成立的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监管大队开始对我市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及网站设计单位进行调研,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监管大队的职责主要包括:指导网站经营者落实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网络消费维权;打击网络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等。
  经营网店要实名登记
  过去,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工商部门无法及时出面协调解决。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购物,遇到“图片与实物不符”的情况怎么办?遇到纠纷,没有证据如何维权?《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业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电子化”凭证也能维权,消费者信息受保护
  《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网络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包括电子化的凭证或单据)的,对方应当出具,消费者可凭此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
  《办法》实施后,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欺诈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的处理将更具针对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网络交易“四注意”
  网络监管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应做到“四注意”。
  第一:选择管理完善、信誉有保障的网站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不要贪图便宜,轻信虚假宣传。
  第三:留意网店信誉,多浏览其他买家对该店铺及所售商品的评价。
  第四:注意订单内容,在订单上注明数量、花色、形状等内容。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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