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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5: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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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309人,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江 泽 民总 书 记以及朱 镕 基、胡 锦 涛、李 岚清、吴邦国、罗干、王忠 禹等中 央领 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河南省 委、省 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书 记陈奎元连夜召开省 委常委紧急会议,研究人员抢救和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决定成立以省 长李克 强为组长,省委副 书 记范钦 臣、副省长李志 斌、张以祥为副组长的河南省“12·25”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委派李克强同志带领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立即赶赴洛阳,现场指挥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陈奎元同志也于28日到洛阳亲自指导事故善后工作。12月26日,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 万 鹏、公安部副部 长杨焕宁及监察部、建设 部、全国总工 会的负责同志相继赶到现场。根据中 央领 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石 万 鹏同志提出由公安部牵头,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建设部、全 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政府等单位参加,成立“12·2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河南省、洛阳市司法机关也提前介入,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已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死亡人员情况
309名遇难者的基本情况是:①性别:男135人,女174人。②地域:洛阳市区246人,市辖孟津、新安等8县(市)34人,本省外市地16人,外省13人。③民族:汉族300人,回族9人。④年龄:20岁以下29人,21至30岁138人,31至40岁105人,41岁以上37人。⑤职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0人,其中干部7人(最高职务是一名正科级干部)、工人3人;其余299人,均系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无业人员。
洛阳市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募捐和依法向肇事单位索赔等多种形式,对遇难者家属实施抚恤、经济救助。政府按遇难者人均1万元拨出救助资金308万元(东都商厦娱乐城业主张建国不予发放);社会捐助资金按遇难者每名1万元发放;在职的159名遇难者,其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每名遇难者发放 6700元,149名无职业者按每名5000元从社会捐助金中发放。政府救助、社会捐助和抚恤金3项相加,每名遇难者不低于25000元。丹尼斯量贩按每名遇难者5万元、受伤者每人3000元一次性赔偿,共赔偿1550万元人民币;另外,丹尼斯量贩以预交5年房租的名义赔付东都商厦660万元人民币,款项均全部到位。截止目前,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除1户因家庭内部对资金分配未达成协议没有领取外,其余已全部领取;抚恤金已发放151户(对遇难者所在单位破产或难以支付的,政府将从社会捐助中拿出部分资金予以解决);丹尼斯量贩赔付的资金,除6户因家庭内部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因悲哀情绪严重,暂时不愿意领取等原因没有领取外,其余也已全部领取。
2.党、政纪处分人员
(1)刘保军,44岁,中 共 党 员,东都商厦副总经理。同意1998年8月东都商厦与个体户殷光兴联合兴建商厦西侧门面房,并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工作,致使火灾发生后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影响了消防车通行及灭火工作。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2)苗毅然,41岁,中 共党 员,东都商厦党委书记。对东都商厦长期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同意1998年8月东都商厦与个体户殷光兴联合兴建商厦西侧门面房,致使火灾发生后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影响了消防车通行及灭火工作。对“12·25”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处分。
(3)李天海,41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一商局保卫科科长。对东都商厦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以企业经济比较困难为由,未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彻底整改;对东都商厦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督促解决不力。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4)李克,47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一商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东都商厦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解决不力;对东都娱乐城长期无照非法经营问题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局长职务处分。
(5)常平军,51岁,中 共 党员,洛阳市一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0年2月主持一商局工作,2000年10月市委下文正式任命为局长、党组书记)。对东都商厦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解决不力,未向市政府报告;对东都娱乐城长期无照非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东都分店非法筹建负有管理责任。对 “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一商局党 组书 记、局 长职务处分。
(6)白桦,37岁,1995年从市群众艺术馆借调到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2000年4月回市群众艺术馆任副馆长。1999年12月13日娱乐城换证审核时,在娱乐城没有提供审核材料的情况下,为娱乐城办理审核手续,换发《娱乐场所文化审核证》。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李伟,44岁,1989年从市群众艺术馆借调到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任稽查队队长(无正式任命)。对东都娱乐城2000年9月20日后无证营业情况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俊升,51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文化局副 局长。1989年9月至2000年1月主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期间,工作不力,对文化管理办公室存在的把关不严、违规发证问题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张德帆,29岁,中共党员,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青年宫工商所企业专管员。对东都娱乐城1998年2月未更换新《营业执照》和1999年12月 31日原《营业执照》到期后继续营业情况没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0)王新伟,44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副局 长。业务工作管理不力,对青年宫工商所在娱乐场所监督检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1)王治国,48岁,中 共 党 员,洛阳市工商局登记管理分局企业管理股股长。既未对东都娱乐城进行1997、1998年年检,也未督促青年宫工商所对其进行补检;对东都娱乐城1998 年2月28日后的营业情况没有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其长期无照经营。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李在印,38岁,中 共 党 员,洛阳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分局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原企业登记管理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工作。对东都娱乐城未进行年检、补检,登记分局监督管理不力问题失察,致使娱乐城长期无照经营。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张自建,56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原洛阳市工商局主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局长。违反规定为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安排、办理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企业登记管理分局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的违规设立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4)马东斌,46岁,洛阳市公安局东南隅派出所民警。对东都娱乐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治安审核证”督促落实不力,对无证经营问题没有向有关部门通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岳永旭,45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东南隅派出所所长。对东都娱乐城2000年在专项治理后未办理“治安审核证”非法经营问题虽安排了跟踪检查,但督促落实不力,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冯晓军,39岁,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东都商厦是防火处直接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东都商厦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整改问题,没有及时向支队提出“停业整改”的建议;对市政府领导关于东都商厦停业整改的批示没有提出落实意见;对防火处个别监督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处分。
(17)李法信,47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党委副书记。对东都商厦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长期不予整改问题,整治不力;对市政府领导关于东都商厦停业整改的批示没有及时提出落实意见;对消防支队个别监督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失察。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 纪 律条令》)处分。
(18)高兴,57岁,中 共 党 员,洛阳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领导管理不力,对消防支队在东都商厦火灾隐患的检查、整改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张红英,33岁,中共 党员,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副局 长。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批复同意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弄虚作假,事故发生后的12月26日上午,到市工商局外资科索要《关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遭拒绝,后经局长同意,将起草的《关于撤销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决定》行文时间提前到12月22日。对丹尼斯量贩东都分店的违法筹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李明,43岁,中共 党员,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违反国 家政策、规定,批复同意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成立并设立分支机构;弄虚作假,事故发生后的12月26日签发《关于撤销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决定》,行文时间提前到12月22日。对丹尼斯量贩东都分店的违法筹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马进仓,48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越权批准成立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并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弄虚作假,同意开发区外经贸局《关于撤销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决定》文件将行文时间由2000年12月26日提前为12月22日。对丹尼斯量贩东都分店的违法筹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2)王忠道,45岁,中 共 党员,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同意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的批复》。对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的违规设立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3)吴喜照,50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市长。对东都商厦长期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失察;法纪观念淡薄,从地方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在其干预和协调下,促成了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的违规设立和东都分店的违法筹建。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撤销副市长职务处分。
(24)宗廷轩,55岁,中 共党员,洛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对全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东都商厦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重视不够、督促落实不力,对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市公安局名义向市政府报请关于东都商厦等3家单位“停业整改”报告上的批示“请按有关规定办”,不够明确。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5)刘典立,59岁,中 共 党 员,洛阳市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重视不够。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6)李柏栓,54岁,中 共 党员,河南省省委常委、省委 秘书长,原洛阳市 市委 书记。对党 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不力。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 警告处分。
此外,鉴于“12·25”事故死亡人员众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议给予河南省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省长李 志斌行政警告处分。建国以来两次最大的火灾,洛阳是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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