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今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由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商务部2010年12月29日发布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新年新政之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年新政之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年新政之电器回收
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高罚50万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其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并建立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年新政之促进就业
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年新政之车购税
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恢复按10%税率征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同时指出,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新年新政之物业承接
规范物业承接查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