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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权力中塞入私货,而公民权利却无处体现在法律之中。当公权力需要扩张自身的权力时,往往是拿国际惯例说事,但在限制公权力方面,却往往是拿“国情”说事。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京华时报》10月25日)
很明显,这次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大大地扩展了警察的权力,从登记指纹信息到增加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公权力的每一次扩张,都可能对公民权利产生挤压,居民身份证法对于警察的扩权,同时周全地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护吗?
居民身份证上有关公民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而公民的指纹信息,更属于隐私无疑。登记指纹信息,无疑是公权力对公民隐私的进一步占有。当然,居民身份证上登记指纹信息,对于准确确定公民身份,打击犯罪,将起到有效的作用,但同时,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对于公民的隐私和个人生活安宁将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实中发生的诸多案件无比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扩展警察登记指纹信息的权力同时,理应对限制警察滥用权力作出详尽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草案寥寥一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我们怎么能知道公职人员会尽职地保障我们的权利呢?
再有,草案新增加,“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警察有权查验身份证,这对警察权的扩张就过度了。因为,其他三种情形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都是发生了特殊情形时才能查验身份证;而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等地方没有发生特殊事件也随意查验身份证,公民就面临着天天查验身份证的可能。再有,市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查验身份证,也是大大地扩权,将权力下放了低层级政府。如此一来,很明显,公权力将所有的公民都当作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来对待。
更重要的是,像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也是由公安部主导,事先也没有召集公民、专家进行立法听证会,仅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如此,公权力不塞入私货才怪,而公民权利却无处体现在法律之中。
最后,须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据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56个在证件中加入指纹信息。与其他法律修改不断地扩张公权力一样,当公权力需要扩张自身的权力时,往往是拿国际惯例说事,但是,在限制公权力方面,却往往是拿“国情”说事。比如在刑诉法修改中,国际上通行的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分离、沉默权的设立、强制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等等保障人权的措施,却一个个被公权力机关以“国情”为由并没有纳入法律之中。如此,公权力不断扩张,公民权利不断缩小,如果不对公权力扩展保持警惕,我们真有陷入“警察国家”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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