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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伴同行] 【河洛户外●胖胖肚肚户外】元月3号(周二)天柱沟、齐王寨观珍奇冰挂一日

发表于 2011-12-20 23: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胖胖肚肚 于 2011-12-24 12:20 编辑

【风景指数】:★★★★

【趣味指数】:★★★

【强度指数】:★

【难度指数】:★

【天柱沟】:天柱沟位于辉县三郊口水库的西北端,因一巨型石柱而得名,由天柱向南200米,穿过石门,更有一处水草茂盛之去处,为群山环抱,流水潺潺,潭潭相连。盛夏季天柱沟内山峰林立,巍峨壮观,溪水长流,峡谷幽深,绝壁陡峭,奇形怪状,怪石嶙峋,有一山酷似人类翘起之拇指,似乎在赞叹“天柱沟”的美景,故当地人称“拇指山”。
沟深处溪水潺潺,溪边芳草萋萋,四周山花争奇斗艳,两岸绝壁藤蔓盘绕,扎根石缝中的小树随风摇曳。中段一潭绿水,因潭侧布满白玉石,故名“白玉潭”。沟中九曲十八湾,如入迷宫,当山穷水尽疑无路时,忽然柳暗花明又一村。
    沟尽处,一坝横空出世,隔断天际,令人不可仰视。此坝为柿园水库大堤,坝高71米,宽36米,长4公里,隔断豫晋两省,为两省之界。从山侧登高上坝,偶得天桥,顿感无限风光在险峰;登高俯视,天柱沟全景尽收眼底:一面是“天柱沟”群山巍巍,一面是柿园水库碧波荡漾,不是三峡,胜似三峡。再望,更觉山高天阔,群峰雄伟,蓝天白云,宛如一幅永不褪色的中国山水立体画卷。



【齐王寨】:齐王寨的名字,相传始于秦初。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大军攻下齐国都城临淄,齐国灭亡,齐王建被贬黜百泉。城破之时,齐王的小儿子被人乘乱救出后隐藏在此,长大后乃自称齐王,啸聚山林,建寨练兵,欲复国报仇。如今,与当年有关的齐王楼、齐王宫、练兵场早已难寻踪迹,唯有这个地名,倔强地把那段历史传说至今。齐王寨留下无数脍炙人口的传说和相关遗址。“齐王瀑布”,一明一暗,相对倾尽亘古绝唱;“响泉”、“梦泉”,一南一北,回荡历史足音,述说千年夙愿。   公元前221年,齐国最后一任国王田建和他的妻子,被秦嬴政贬黜到百泉湖畔的苏门山上,不久就在饥饿和忧郁中死去。他有一个牙牙学语的幼儿,被田建随从冒死救出。为了逃避秦兵追杀,随从背着幼儿,翻山越岭,踏荆踩棘,历尽千辛万苦,一直跑到豫晋交界的这座高山上。他见这里地势险峻,远离官府,仅有几户人家,且泉水叮咚,花果满坡,便在一个山洞里,隐名埋姓住下。自此,老随从和善良的山里人一起,上午结伴儿到东坡开荒垦田,下午结伴儿到西坡放羊砍柴。日日复日日,年年复年年,在老随从和乡亲们的照料下,田建的幼儿喝着太行山的泉水渐渐长大。他成了地地道道的太行山人,纯朴憨直,嫉恶如仇,粗壮结实的像危崖石罅中顽强生长的黄榆树。


【活动时间】:

1月3号号6:00—21:30

【时间安排】:

早上6:00集合出发,11:00左右到达天柱沟,17:00集合乘车返回,21:30到达洛阳。

【出发地点】:

6:00涧西牡丹城牡丹女子医院门口出发(第一乘车点),6:20经过西工体育场门口(第二乘车点),6:40东华坛转盘东马街三牛肉汤馆(第三乘车点)。因自身原因未赶上车的,请自行打的追赶。

【约伴人】:

胖胖肚肚(国家职业标准户外领队):13603882948

【活动费用】:

1、交通费:预计75元/人,多退少补(含保险、高速过路费、来回包车费用、油费、司机补助等,不含个人消费)。

2餐  费:早餐安排时间东华坛喝汤,午餐自带。

【报名方式】:

发短信至:13603882948(胖胖肚肚)

【交费方式】:

上车交费,诚信报名。如临时无法出行,提前24小时通知。

【活动人数】:

限制35人。

【报名截止】:

报满为止。

【年龄限制】

6-60岁,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

【公用装备】:

对讲机3部、辅绳、急救包、

【活动物品】:

带相机、午餐、饮用水、太阳伞等,穿旅游鞋、登山鞋均可,其它物品尽量从简。

【注意事项】:

1、本次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组织方不承担任何意外事故的相关连带责任。

2、坚决拒绝没有团队精神,没有组织纪律性的人参加。

3、请注意看护自身贵重物品,一旦丢失,组织方概不负责。

4、因人员有所限制,请务必按照报名方式报名。凡报名的一律不许放鸽子,没有报名的恕不接待。

5、注意环保,将所造成的垃圾放入垃圾箱。

6、做好防火措拖,抽烟的朋友一定将烟头彻底熄灭并放入垃圾箱。

7、参加队员须服从领队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离开队伍,不允许处于领队之前和落后于收队之后。

8、本次活动为具有户外运动性质,如天气不适宜,出行时间将进行调整。

【责任声明】:

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组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帐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

发表于 2011-12-22 13: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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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5: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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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5: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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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5: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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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6: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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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6: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23 06: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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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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