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跷强奸案的N种说法
“我天天都在想你知道吗?你能感应到吗?”“能……从这一点来说我感觉很欣慰。”
这不是一对普通情人的呢喃细语,而是伊川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中,由被告人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被害人王珊珊(化名)同被告人路红光(化名)的通话,时间竟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前一天。
在这次长达1500多秒的通话中,两个人尽是说不完的情话和诉不尽的无奈,并且王珊珊明确承认路红光没有强奸她。但是,在第二天的庭审中,王珊珊却出庭指控路红光强奸了自己。伊川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路红光有期徒刑三年,而此前同样的原审判决曾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目前被告人路红光已提起上诉,这起历时一年零三个多月的蹊跷强奸案仍没有最终结果,戏剧性的变化、不同的说法和太多的巧合,让这起本不复杂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2011年3月16日17时许,王珊珊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伊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报案,控告两天前遭到路红光的强奸。
22岁的王珊珊在伊川县某乡医院工作,中专文化,婚后有两个孩子。31岁的路红光是名村医,中专文化,因为工作关系两人认识两年,案发前几个月常在QQ上聊天。
据王珊珊报案称,3月14日上午,她在洛阳考驾照时,收到了路红光的一条手机短信问考试完了没有。中午12点多,王珊珊回到伊川县城后与路红光电话联系,路请她到一家叫新神话KTV的歌厅唱歌,其间喝了几杯由冰红茶调制的洋酒,先是觉得头晕然后便失去了知觉。迷迷糊糊中,她感觉到有人在强奸她,因为无力反抗,便用嘴咬了那人的胳膊。早上醒来后,她发现自己和路红光一丝不挂地躺在一张床上。穿上衣服离开时,她才知道这里是伊川县城天龙帝豪酒店六楼的一个房间。
接到报案的民警赵相杰问:“你为何今天才来报案?”王珊珊回答:“事后我脑子很乱,也很害怕,今天我想明白了,便来报案。”
警方立案后,3月17日下午,王珊珊的丈夫在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见到犯罪嫌疑人路红光,遂同他人一道将其送至伊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因涉嫌强奸犯罪,路红光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
2011年5月30日上午10时,案发两个半月后,王珊珊又来到伊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向警方表示自己谅解路红光,“不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当日17时30分,王珊珊再次来到一中队,向警方递交了自己亲手书写的4页共1300多字的材料,说明了“强奸案”的整个经过。其中写着:“其实,当时发生关系的时候,我是知道的,是我自愿的。”“我有点紧张,就在他的胳膊处咬了一口。”随后,在警方询问时,王珊珊承认当初报案时说了假话,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当日20时50分至21时40分,因涉嫌诬告陷害,伊川警方对王珊珊进行了询问,王珊珊仍坚持说路红光没有强奸她:“我是自愿的。”
那么,王珊珊当初为何报案控告路红光呢?她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一是回家后被老公打了;二是路红光将她的手机扔掉了。
据王珊珊说,3月15日回家后她睡了一天,晚上老公回来追问昨晚去了哪里,她很害怕,就告诉老公自己和路红光喝酒了,并且发生了性行为。她离开酒店时,忘带自己的手机了,3月16日上午打电话问路红光要手机,路说把手机扔到绿化带了。“那部手机是我生儿子的时候母亲送的礼物,很珍贵。后来我越想越生气,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说路红光强奸了我。”
当日23时,王珊珊因涉嫌诬告陷害,被警方刑事拘留。
仅仅过了10个小时,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的王珊珊就又推翻了前一天反复供述的事实,承认作的是伪证,理由是路家托人说情,并保证改了口供以后,公安机关不会追究她的责任。“但现在我被追究责任了,我不敢再说假话了。”
裁定说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针对王珊珊供述的问题,警方调查了路红光的父亲及家人,目的是查清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结果查无实据。王珊珊被刑事拘留15天后释放。
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公诉部门曾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1年10月27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1)260号起诉书指控路红光犯强奸罪,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珊珊提出了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路红光承认与王珊珊发生了性行为,但他说王珊珊是自愿的,不是强奸。那么,两人发生关系时,王珊珊究竟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就成了本案的焦点。被告人路红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路红光犯强奸罪,完全是根据王珊珊报案时的陈述材料及询问笔录而来,本案没有任何物证,从案发前后的情况看也不能证实路红光强奸了王珊珊,其他在KTV、酒店消费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也只能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而不能证明是强奸。
至于路红光胳膊上的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没有鉴定证明是口咬所致,因为口咬形成的应该留下上下两排牙印,证据显示的伤却是单个的。被告人路红光则供述自己患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碰一下便会出现青块儿,此伤是案发前六七天碰的。
2012年2月1日,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路红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路红光不服提出上诉,3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发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害人主动与被告人多次联系,通话内容既涉及感情又涉及案情。
王珊珊在报案当天的早上,曾在电话中告诉路红光,俩人发生关系的事儿被她老公知道了,让他赶紧出去躲躲。之后,路红光的妹妹曾当面追问过事实真相,王珊珊这样解释了报案的原因:“走到这一步了,我也不知道咋办。如果不去报案,让两个年轻人碰到一块儿,会是啥后果?我知道报案后会闹得满城风雨,可是我还是不顾我的名誉去报了案,你哥应该知道我是为啥。”
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路红光因在看守所腿部骨折需手术治疗,法院准其取保候审。6月4日下午,王珊珊用办公室的电话打到路红光妹妹的手机上,与在医院治疗的路红光进行了长达1853秒钟的通话。
路红光:当时你不得已走这一步,我想肯定是有难处,是不是?
王珊珊:是,你能理解我最好。
路红光:我在想当时他们(王的家人)让你报案肯定是你迫不得已的,你也没办法。
王珊珊:是的,要不我也不会住进去一回(被刑事拘留15天)。
路红光:那你开庭的时候当庭还指证我?
王珊珊:我不指证你咋办,我不指证你我重进去(看守所),咱俩都进去!
路红光:到这时候了,那你给我说句良心话、实话,我到底是不是强奸你了?
王珊珊:不是。所以,我希望你别以为自己有错,该咋过还怎么过。
路红光:不管这一年多我咋过,现在有你这句话,我就知足了。
王珊珊:有你这句话,我觉得我现在死了也值了。
6月20日下午,也就是在开庭审理此案的前一天,王珊珊通过办公室的电话,两次与路红光的手机通话,透露曾经去医院看望过路红光而没见着,当得知路红光的妻子已经起诉离婚时,王姗姗一声叹息后说:“我欠你的这辈子还不起,下辈子再还;下辈子还不起,下下辈子再还,总有一天,我珊珊会偿还你的。”其实,路红光最想听的一句话还是王珊珊多次说过的那句话,也许最能安慰他的,也只有这句话。
路红光:我强奸你了没有?开庭之前我想听听你的实话、真心话。
王珊珊:你没有强奸我。我第一次给你打电话的时候就给你说过了。
路红光:其他的什么都无所谓了,听你的口气好像还在想着我。
王珊珊:我天天都在想你知道吗?我不知道你能感应到吗?能不能感应到?
路红光:能,要不然你也不会那么频繁地往我家打电话,问我爸我妈身体怎么样,从这一点来说我感觉很欣慰。
判决说罪名成立判刑三年
尽管王珊珊给路红光再次说了“你没有强奸我”,但是第二天在法庭上,王珊珊还是出庭控诉路红光强奸了自己,要求依法严惩罪犯。
路红光的家人说,王珊珊良心未泯,但她不懂法,考虑问题不周全,一步错,步步错,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纠结。
那么,王珊珊是不是像报案时陈述的那样醉酒后失去了意识?被告人路红光的辩护人说,天龙帝豪酒店的录像显示,进入酒店时,王珊珊一只手挽着路红光的左胳膊,头靠在路红光的左肩上,步履均匀,上电梯时是自己走进去的,特别是在开电梯门时显示神志清醒。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从被告人路红光提前让人到酒店开房间,到借唱歌劝被害人喝酒,明显有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被告人在被害人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酒后无力抗拒,后经考虑报案。被告人路红光之性行为符合违背妇女意志之特征,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王珊珊与路红光的两份录音证据,理由是被害人质证认为是被告人的亲属托情做工作,其不知电话被录音。
6月24日,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路红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原审判决相比,两份判决书采信证据、推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均相同。记者在采访时,此案审判员、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张靖普这样解释两份判决的不同:前一份判决是经合议庭评议判决的,后一份判决则是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日前,路红光不服重审判决,已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犯罪,不予承担刑事责任。
当道德和法律纠缠在一起时,该道德的应该归道德,该法律的应该归法律。作为本案的被害人,王珊珊曾多次表示不愿意看到案件目前的结果,但是,人生没有回头路。此案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如果再回到从前,所有一切重演,我是否会在乎永不永远。不管挫折打击,还是孤枕难眠,让我看得更远……”这是张镐哲的一首歌《再回到从前》。在开庭前的那次通话中,被害人王珊珊就是以这首歌作为通话的结束。
王珊珊:好听不好听?路红光:好听。
王珊珊:听出来啥意思没?路红光:没有。
王珊珊:啊,那你真笨,挂了吧。(河南法制报 段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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