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获悉,近日,他们对其辖区内各大型超市、商场滥收费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排查时,发现一家商贸公司凭借其对销售渠道的垄断,违规向供货商收取多种不合理费用的情况,并依法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的处罚。
【现象】
商品进超市,先交重重“过路费”
“新品费、地堆费、陈列费、返点费等,商品进入这家大型超市销售,供货商竟然需要缴纳如此多听都没听过的费用,好多收费名目听都没听过。”12日下午,谈及自己参与查处的这起商贸公司违规收费案件,瀍河工商分局经检一队副队长蔺军感叹不已。
据蔺军介绍,近日,他们在对其辖区内各大型超市、商场滥收费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瀍河区启明南路的洛阳市家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家家商贸公司)旗下一大型超市的财务账册上,竟然有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等一系列闻所未闻的收费项目。
“我们发现好多收费名目都超出了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随即对这些写有‘新兴创意税种’的商业发票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该超市法人展开调查。”蔺军说。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还依据超市开具的商业发票,对其中两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调查取证。这两家公司也都承认,确实向超市交纳了“场地租赁费”和“新品费”。
【说法】
商场收取“过路费”违法
如何定性地堆费、返点费、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等五花八门的收费呢?瀍河工商分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收费全部属于规定外收费,商场向供货商收取这些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比如场地租赁费,家家商贸公司注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租赁’这一项,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行为。”该负责人说,家家商贸公司假借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等名义收取供应商货款以外的费用,并为其货品在商场中提供更多的宣传、交易机会的行为,扰乱了其他商品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同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该负责人说,鉴于家家商贸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工商部门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商场收取“过路费”,供货商可举报维权
针对此事,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商品供货商,2006年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
“如果供应商遭遇大型零售商巧立项目收取不合理费用时,请及时向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维权,执法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大型零售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该执法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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