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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发表于 2012-8-10 1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题:山东淄博市中级法院院长刘亚宁纵容致使王旭打击报复违法9起之余事件至今得不到处理   期待省委书记姜异康过问淄博市法院的“问题胶囊”

      1 ,山东淄博临淄区人民法院34岁的年轻院长王旭,从上任的第一年的2008年11月14日,就不遵守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违规提拔8正科,10副科级干部,在民主推荐会前,指派副院长王松刚到执行局召开15人会议,公开要求干警把选票投给xxx等18人。这种欺骗组织,遇弄法院干警的行为,无端的剥夺了干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干警实名举报到淄博市中级法院法院院长刘亚宁,市委书记刘慧宴以及当时的临淄区委书记唐福泉等领导。至今未处理。


2,王旭还对他所怀疑的举报干警用堵办公室门锁(5次),汽车轮胎放气(1次),夜间电话辱骂(5次)进行报复。成为侮辱 干警家属和子女,诽谤法院干警包2奶(生私孩子)晚上到干警家中骚扰(2次),发恐吓信息(1次)等。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


3,隐瞒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法发(2010)14号和鲁高法发(2010)11号文件不传达,不执行,对上欺骗组织对下愚弄干警,致使临淄区2010年8月26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4,王旭与淄博市纪检委贾宝成串通袒护和包屁贪污十几万元的执行局局长李爱民(有李本人写出的贪污过程自白书三分和存折一份为证)。使其仍逍遥在执行局局长位子上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在2008年11月14日提拔任用工作中,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提拔干部。临淄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就是在这次违规提拔起来的,不到两年就利用自己的职权在2010年腊月16 7日,用虚开办公用品发票到有关部门报销了13.9万元(其中3.9万元发给干警代币卡作为春节物资品),10万元占为己有,构成了贪污事实,经有人向省纪委举报,由淄博市纪委贾宝成调查事实属实(处理结果内部提醒把10万元交到法院财务其他不再追究)。8月2日在全体干警大会上本院纪检组组长刘刚荣口头宣布了本院对李的处理意见——内部诫勉。怎么叫内部诫勉?内部诫勉和不处理有什么不同,难道法官犯法就可以内部处理?不追究法律责任了吗?就可以继续在局长位子上逍遥法外吗?

5. 2011年4月3日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了一场夜间到执行局副局长耿方亮家中砸毁汽车案
                  王旭还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和招聘法警坐一辆鲁V70221(没有后车牌的外地黑车)深灰色轿车昼夜在耿所住的小区游逛跟踪盯梢,给整个生活区居民造成了恐慌.......司机和招聘法警变成了私人保镖......暴露了淄博法治环境的恶劣。


6. 2011年3月23日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了一场雇黑社会歹徒到办公室内敲诈打砸案
        3月23日下午3.40左右在执行局(稷下法庭和执行局在一处办公)有一名歹徒冲进副局长耿方亮办公室内,实施了恐吓暴力打砸敲诈5000元,被耿方亮奋力拒绝反抗,在拨打110的同时追赶出稷下法庭大院至齐都医院,歹徒乘一辆出租车向南逃跑,办公大楼内有四个探头,十字路口有一个探头,歹徒身高大约1.76米,体重大约98公斤,右眼眉心有一颗黑痣,皮肤略黑,脸型饱满,平头发型有知情者请与孙楼派出所联系,配合督促破案(这次暴力袭警事件人们疑虑,是一次雇凶打人带有涉黑性质的犯罪行为)。


7. 2011年3月17日 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在王旭院长的导演下犯下了又一次罪证。
        3月17日下午3,30分左右,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在执行局近20名干警面前当众辱骂副局长耿方亮,并要动手,让其滚出办公室,至4,30分在"110民警"的劝说下离开。5点当耿下班出大门不到100米时,被李爱民之妻李秀兰(临淄区无机化工厂离岗职工)追上并要动手厮打(李秀兰身后有法院招聘法警三人)耿拨打110的同时躲进了孙楼派出所院内,孙楼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用警车将耿送回家中,耿到家后,大约5.15分左右临淄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爱民之妻李秀兰与其侄女李某及其2名社会人员和部分执行局干警约15人左右也赶到了耿家进行漫骂,意思是耿方亮副局长不要脸,**文件虽规定在2010年5月12日不准内退和提前离岗了,但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已在同年7月13日和8月26日分别提请临淄区委组织部和人大常委会将当时年仅52岁的高级法官耿方亮免去了执行局副局长和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现在你还赖在岗位上不走....因此要耿出来给打断腿等。40分钟后110民警赶到,耿方亮夫妇走出楼门后,被李秀兰和其侄女李某及法院招聘法警xxx等人围殴相互致伤......现仍在医院治疗中(临淄区公安分局闻韶派出所正在处理中)。
                    这是一起由法院院长王旭导演,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夫妇实施动员执行干警到家中殴打内部同志的卑劣事件,已经引起了该生活区广大居民的愤慨,人们指责李爱民及妻李秀兰携执行局干警动用公权力殴打副局长这一无耻行为的同时,已经使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亚宁倡导的创建“公信法院”活动在临淄失去公信,临淄区法院暴力抗法这一实例,是社会法制进程中司法者违法的典范。


8. 主题: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导演执行局局长挥舞着菜刀要杀人始作俑者法院院长王旭
                   2011年4月11日下午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 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当众嚎啕辱骂副局长耿方亮....后又回家拿来菜刀挥舞着扬言要将其杀死,整个办公楼充满了杀气和恐惧的气氛....这就是山东34岁最年轻有为的法院院长王旭的政绩....4月12日上午耿上班,办公室门第6次被砸坏....无法无天......报警110 孙楼派出所.正在处理中....

9......

      王旭自2008年正式从淄博市法院法医提拔到临淄区法院 院长以来的做法和行为,证明了他在学校不是个好学生,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个好法医,在临淄区更与“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不相称。当然,人们知道升官是有捷径的,王旭自己清楚,当他在升任临淄区法院院长后,他用此方法带坏了执行局局长李爱民这样走捷径的人,走捷径的人多了,走正路的人自然就少了或受到欺负。对于那些年龄比他大,正直守法的老法官成了他排挤的对象,利用内退的方式把他们逼出法院。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败坏了历代法律人造就的法院文化和形象,出现错案也就是当然的了。可见失去监督和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按王旭的话说就是党**在北京,什么《廉政准责》**文件《法官法》管不到临淄法院),失去约束的权力就等于给老虎插上了翅膀,是会任意吃人的.


主题:评:山东最年轻的34岁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违规提拔执行局局长李爱民之(一.二)
  孟子曰:“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意思是损害自己人格的尊严的人,是不能够使别人变得正直的。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是裁判案件,辨法析理,更重要的是在法官的身上体现出正义,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英国大法官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污染了”。很难想象一个法官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去趋炎附势,他还能坚守正直.正义.正气吗?还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吗?李爱民是一个管二十几个人的法官,王旭又是一个管法官的官,一个是腐败的支持者,一个是贪污者,他们两个不愧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所以李爱民的贪污(不仅是10万元,还有被同事揪住尾巴没交代的)。是很正常也很自然的事。如果是这样下去临淄区的老百姓还能活吗?


主题:评;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违规提拔“贪官”李爱民之二
  孟子说:“修养心性的方式最好是减少物质欲望”。李爱民被王旭违规提拔为执行局局长是什么原因,干警都很纳闷。为什么 违规指派副院长王松刚到执行局开会,要求把选票投给李爱民,是否收了财物我们不可而知,但李爱民上任后用假发票到有关单位报销十几万元,是和谁分赃我们也不清楚,清楚的是应该谨慎惟控被别人发现,但他不怕,因为背后有撑腰的缘故。使他明目张胆的用汽车修理费,饭费等假单据去报销,且用支票理所当然的划到自己的存折上,被别人揭露后又变脸,将2010年腊月17 8日的款在3月1日又转换到另一个存折上(并且说院长同意)。这样大胆妄为的背后说明了什么?这就是所谓的“法院风采”,这就是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恶意规避法律的败象......这样的法官没有经得起诱惑。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周玉华说:“廉洁是做法官的底线”,要求法官要时刻坚守。法官要是没有良好的品德,“才气”越大危害性越大,一个没有道德的人是没有资格审判别人的。


干警强烈要求;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应该按;@@@中共**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发[2010]14号鲁高法[2010]11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的通知传达贯彻落实挽回影响。
   本通知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 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的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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