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11年1月27日 转载)
稿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召开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2011年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显示,广东省委机关幼儿园、广东育才幼儿园一院等8所机关幼儿园,一年所获财政预算拨款高达6863万元。这个预算受到代表和委员的质疑,也受到媒体的质疑。有评论提出:“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人大不仅要看懂,关键还要有话语权——— 敢于否决不合理的预算。”
审议预算是人大职责之一,而否决不合理的预算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审议而不能否决,政府提交的是什么,人大照原样一字不变地通过了,那么,这个程序还有必要存在吗?所以,审议就意味着可能有调整,甚至有否决,而绝不仅仅是念一遍,然后举手通过而已。这些都是预算制度的常识。
那么,人大为什么对于人们意见很大的这个天价补贴预算,不能行使否决权呢?是不敢,还是另有原因?事实上,一些代表不想得罪人,不敢行使否决权,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预算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使得人大否决预算非常困难,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没有规定。这意味着,人大只能就预算的整体进行表决,要么完全同意,要么完全否决,不可能对于不合理的具体项目进行修改,调整或直接否决。
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人大行使否决权造成严重的制约。因为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也许大局是合理的,可取的,但是,存在局部的不合理,甚至非常严重的不合理。这种情况下,人大就面临艰难的选择,如果批准预算,那么,不合理的预算就会搭车得到批准;如果否决预算,那么,因为局部瑕疵而否决全局,将使其他合理的预算也被否决而无法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人大是不可能轻易行使否决权的。几十年以来,人大从未否决过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与这种制度安排是大有关系的。既然人大不敢冒巨大的政治风险而否决整体预算,那么,预算当中的小猫腻也就永远存在,天价补贴幼儿园事件,不过是一个例子而已。
这种综合的或者说整体的审议预算的制度,在预算成熟的国家,根本不会被采用。发达国家的预算制度,都给议会以分项审批预算的权力。如美国国会完成第一次预算决议的审议时,即将预算支出决议分成若干部分,由拨款委员会的13个小组委员会(按政府职能设立)分别进行审议,并应按照众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参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的程序进行审议。这就是说,在分项审批制度下,议会根据开支的部门和性质,将全部预算草案分解为若干个预算审批议案,预算编制部门分别就各个议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也须分别就各个议案提交初步审议报告和正式审议报告,议员须对各个议案分别投票表决。如果某些项目不合理,议员在审议中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直接修改,当然也可能直接否决。
这种分项审批的制度下,像天价补贴幼儿园这样的预算,人大直接否决它,也不会影响其他预算的通过和执行。如果这个制度不能得到修正,那么,可以想见,天价补贴机关幼儿园的故事,在明年的预算中还会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