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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残疾人张大勇打赢跨国域名官司 吉尼斯败诉

发表于 2011-2-21 09: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残疾人张大勇打赢跨国域名官司 吉尼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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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勇躺在病床上和律师张永刚谈论案件的答辩

     核心提示
  洛阳市46岁残疾人张大勇因创办“中国寻人网”和“中国切尼斯网”等而备受国人关注,最近,张大勇自己网站的域名突然遭遇了一场跨国官司,被赫赫有名的英国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告到了美国的仲裁院,“吉尼斯”要求张大勇的“切尼斯”停止侵权……
  张大勇对这个天上掉下来的跨国官司又好气又好笑,面对吉尼斯这样的“庞然大物”,张大勇最初的想法是:惹不起!然而,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后,在洛阳网友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张大勇在最后一刻向美国国家仲裁院递交了答辩。
  2月2日,张大勇收到裁决书,结果是驳回“吉尼斯”的投诉请求,“吉尼斯”败诉。
  □首席记者任双玲文图
  意外
  天上掉下个跨国官司
  鼎鼎大名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投诉他侵权
  2010年末,因患强直性脊柱炎而卧病在床10多年洛阳残疾人张大勇,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信函。这封信让张大勇有些发蒙,居然是鼎鼎大名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院递交的投诉书。
  躺在病床上突然从天上掉下一个跨国官司,张大勇坦言真没想到。记者看到了“吉尼斯”的投诉书。投诉书称,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是全球著名刊物《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及其相关媒体文件的记录保管人和出版人。吉尼斯自1999年就已经拥有注明吉尼斯世界纪录标志的网页。1999年3月15日注册的与张大勇2010年3月注册的域名和(即“切尼斯”)存在争议。张大勇的网站推广和行销与投诉人相同的服务,即提供人类成就和自然界其他极限认证服务以及提供上述内容的纪录书籍。吉尼斯于2003年3月31日和2004年11月26日获得争议域名,吉尼斯的中国商标注册发布已有数年,吉尼斯出版书籍已近15年。
  《投诉书》说,“切尼斯”一词与吉尼斯世界纪录品牌中的“吉尼斯”元素存在混淆性相似,所以,张大勇并不享有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吉尼斯公司认为:争议域名已经被吉尼斯进行注册,而现在被张大勇不真诚地使用。所以,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真诚邀请专家组裁断胜诉,并下令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不懂英语曾想放弃应诉
  中国人遇到国际域名仲裁,90%选择了放弃
  张大勇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原委,他承认,他是在观看吉尼斯世界纪录电视节目和购买其书籍后才采用“切尼斯(Chinness)”的名称的。“我决定写一本类似于中国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的书,以记录中国和华人在各个领域的出色成就。深思熟虑之后,我灵光一闪,发现英文单词‘Chinese’(中国人)跟‘Guinness’(吉尼斯)的发音很像。因此,我决定将书名定作‘切尼斯纪录’。”
  英国的公司与张大勇有争议,为何会找美国国家仲裁院投诉呢?据后来为张大勇起草答辩书的洛阳律师张永刚介绍,美国国家仲裁院自1999年起,被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机构网站(ICANN)认可为域名争议解决方案提供方,提交到美国国家仲裁院的纠纷案件由独立且中立的仲裁专家小组听审和裁决,仲裁专家小组仲裁员遍及全球,能运用多种语言开展工作。
  张大勇当时尚不知道这些,他不懂英语,虑及自身状况,起初决定放弃。但后来又想,为什么不试一试?
  在网上,张大勇查到一位北京律师写的国际域名仲裁纠纷解析的论文,他和对方取得联系。通过互联网,这位律师告诉张大勇,第一,国内搞国际域名仲裁的律师只有不到10个人;第二,中国人遇到国际域名仲裁,90%选择了放弃,但打这个官司不一定会输,他代理过东北的一个官司,官司就打赢了。
  答辩
  在律师和网友帮助下完成
  赶在期限最后一天回复美国国家仲裁院
  张大勇说,跟律师的交流对自己启发挺大,于是他在洛阳信息港“法律在线”发了一个帖子。版主“南云”看到后,给他介绍了洛阳律师张永刚。在网上,张大勇和张永刚详细进行了沟通。
  这时,收到投诉书已将近20天,而美国国家仲裁院给张大勇答辩的时间也就是20天,提交答辩书迫在眉睫。
  张永刚说,他仔细研究了投诉书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律,赶在期限最后一天的2011年1月10日完成答辩书,并通过QQ传给了张大勇。当晚,张大勇附上10个相关证据,连夜传给了美国国家仲裁院。
  张大勇介绍,约5天后,美国国家仲裁院回信:已经成立争议域名仲裁团,决定进行审理。
  两“尼斯”域名“风马牛不相及”
  根据证据,投诉人亦无权向张大勇主张权利
  2月20日,记者采访了在洛阳广文律师事务所就职的张永刚。张永刚说,“吉尼斯”对“切尼斯”的域名根本不享有权益。
  张永刚说,吉尼斯域名分为“吉尼斯”、“世界”、“纪录”三部分(GuinnessWorldRecords),而投诉张大勇的域名仅有“切尼斯”(Chinness)一个部分,且本部分前段字母与投诉人域名的第一部分所用字母区别明显,这是完全可以区分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域名。从吉尼斯提交的证据来看,两份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吉尼斯出版公司”,而并非投诉人。按照法律的理论,“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吉尼斯出版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故投诉人无权就这两份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向张大勇主张任何权利。
  张永刚说,张大勇合法申请并获准使用“切尼斯”注册商标,对自有域名及自有注册商标的使用不需得到别人的许可。张大勇不否认“切尼斯”的名称是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启发而产生了灵感,对“Chinese”(中国人)这一词语进行了改造,并不是简单模仿,而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及注册商标并不相同,也并不相似。张大勇从事的事业是公益性的,非商业性的,依靠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各界的帮助来筹办并完成各项“中国之最”的发现、检验和证明,不存在对吉尼斯品牌的不良影响,也不形成竞争关系。
  裁决
  驳回“吉尼斯”投诉请求
  律师认为该案对国内有一定示范意义,跨国域名官司不能轻言放弃
  张大勇说,答辩书和相关证据发过去了,但心里并没有十分把握,这毕竟是个“国际官司”,是英国人“告状”,美国人“裁决”,而且答辩书完全是用中文写的。
  张大勇说,他记得非常清楚,1月28日接到通知:仲裁了。但是,仲裁专家组还要写仲裁书,没有接到仲裁书之前,张大勇也不知道自己是赢还是输。
  2月2日,张大勇收到了仲裁书。
  张大勇说,没想到仲裁书完全是中文的。仲裁书显示:因为英国投诉方使用中英文对照,他用的是中文,所以美国国家仲裁院便采用中文审理。
  裁决书叙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并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进行了充分讨论。专家组认为,张大勇“确实已长期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而且张大勇所持有的域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此,张大勇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吉尼斯的投诉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要件,吉尼斯的投诉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张大勇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已无讨论的必要。
  最终的裁决是:不仅争议域名与“吉尼斯”拥有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而且,张大勇因在本案争议发生前长期善意使用域名,而已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国际有关规定,专家组驳回吉尼斯的投诉请求。
  张大勇立即拿起电话打给张永刚:“我们赢了!这是我40多年来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记者见到,这份裁决书的裁定日期为2011年1月28日。根据相关法律,10天之内双方没有向当地法院起诉,裁决书就生效了。目前,《裁决书》已经超过了10天起诉期限数日,张大勇尚未收到任何有关法律文书。
  张永刚说,“切尼斯”应诉“吉尼斯”的这个案子,对国内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凡涉及国际域名纠纷,最好不要轻易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给一些恶意侵占者可乘之机。国际仲裁规则上有一条,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答辩状,类似于“缺席审理”,被投诉方必败无疑。
  相关链接
  张大勇和“切尼斯”
  张大勇是切尼斯中国纪录创始人,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因发现吉尼斯书中收集中国内容太少,决心创编《切尼斯中国纪录大全》。完成《切尼斯中国纪录大全》,后又创办“切尼斯中国纪录网”。2006年8月,经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备案,切尼斯中国纪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2010年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批准,切尼斯中国纪录成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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