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必也乎正名。中国时下的改革步履艰难,原因当然很多,但因“名不正”而最后导致改革“事不成”的,也不乏其例——比如,国有企业的改革。 单从名词上而言,这“国有企业”的“国”字,就含义多多,起码可以列举出这样三种:其一是国家,其二是国民(或曰“全民”),其三则是国家统治者(或曰“官僚阶层”)。当然,这三个含义中,国家是最先可以排除的,因为国家是个政治概念,没有法人意义,不可能作为“企业”主人。而在剩下的“国民”与“国家统治者”之间,就出现理论与事实的分裂了。 从理论上讲,国企应该是国民企业,或称全民所有企业——官方说法是:“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一言蔽之,所谓的国有企业,就是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关键是资本归国家所有。从本质上讲,也就可以称为国家所有制。”然而,事实上,任何在国企工作的一般员工恐怕都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在国企中,从生产计划的指定,到工作流程的安排,再到产品的销售,最后到利润分配,一般工作人员都不容置喙——国企职工尚且如此,那些不在国企的“民”就更不在话下了,如此这般,能说是全民所有么?此外,按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很明确地告诉我们:“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是“国家授予”。国家既然有权授予“财产”的最终权力,那么。这全民所有制企业最终所有者只能是国家了。 既然国企(或称全民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而如前所述,“国家”这个政治概念又不可能成为一个“企业”的法人,那么,国企的最后归宿就只能是掌握国家统治权力的官员,也就是所谓“官僚资本”了。在现实的中国,官僚制有数千年的深厚根基,无论是原本的官僚制国家机构,还是改革后的所谓理性官僚制国家机构,都一个样是官僚制。不改掉官僚制,这国家永远是“官国”,“官国”的企业就直接不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当前“国有企业”的实质,就是马克思说的那样:“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很容易变成个人的目的,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换言之,“国有”很容易就会变成“个人所有”——官僚所有。这才是问题的结症。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共在49年以前讲过中国人民头上有三座大山中,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其中还有一座就是官僚资本主义。而后者,实际上就是指中华民国的国有企业。当时认为这个东西是中国经济的大灾难,而且尤其是当这种经济对民营经济进行遏制的时候,按照当时的说法这叫官僚资本摧残民族资本——荣毅仁、卢作孚他们。而解放后实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实际上就是用官僚资本(当然,此时叫“全民所有制”)来完全吞没民族资本或者说民营资本,革命一圈,又回到了原点。而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做法则是在强调国企一家独大不容挑战的前提下,也允许民营企业的发展——毕竟,民营企业也能为国家提供税收,解决就业问题。简言之,中国目前的国有制实际上是官权所有,国有制一度成为少数人控制社会资源、进行权钱交易、瓜分国有资产的借口。在这种体制下,人民名义上是所有者,实际上根本无法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既没有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分配的发言权和监督权,也无法从国有资产的增值中获利。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中国的“国企”,或者说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名不副实的,从来没有实现过真正全民所有的。或者,这才是中国现在改革的症结所在。 怎么办?除了“正名”而外,更重要的是将那些依靠民脂民膏坐大的国有企业真正还原为全民所有企业。具体做法,可以参考苏联及东欧国家在对国企进行全民所有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比如波兰,在全民所有化中强调工人的决定性力量。在波兰,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和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因为生产资料自然向生产能人手中转移,可以顺利完成产能最大化。而捷克则是靠发行私有化券,将所有国有资产平分给国民,公民可以直接购买公有企业股份,也可以向投资基金投入私有化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用私有化券购买国企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向投入私有化券的公民分红。捷克的私有化很彻底,没有留下国有股份,也就没有留下任何诸如“以债换股”的后遗症。在捷克,私有化后,并没造就俄罗斯那样的寡头局面。私有化转轨完成以后,捷克成为东欧继波兰之后第二个经济复苏的国家。 比较成问题的是俄罗斯的全民所有化方式。1992至1994年间,俄罗斯最初的私有化是政府给每个公民分发面额1万卢布的私有化券,凭证可购买企业股票或入股投资基金,也可有偿转让或出卖,千百万计的俄罗斯人成为了股民。这之后,因为通货膨胀,一些民众为了生计出卖了私有化券,暴富者和经理们乘机廉价收买,私有化证券向他们手中集中。但这部分的比例不是很大,而且也因为当时的俄罗斯人对有价证券还没经验,没有买卖过任何股票,以为这些东西没有什么价值、不值钱,所以,很容易就卖了。中国今天搞民有化,比当初俄罗斯、捷克的条件要成熟很多。俄罗斯、捷克的老百姓当时对股票、债券、基金股份的价值完全没有认识,也没有任何实际操作经验。但现在,中国的情况不同了,中国老百姓可以说是全民炒股,基金账户有一亿多,大家对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认识已经比较充分,市场监管的问题虽然很多,但监管架构已经具备,有十八年的经验。要搞民有化,中国人比当初的俄罗斯人、东欧人有经验得多,至少不会出现拿民有化基金股份换酒喝的情况。 事实上,今天中国新一代领导人对此也不是毫无作为,在2013年年底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产权保护“去所有制化”的基础上,《决定》提出,所有资本均可交叉持股,均可相互整合。这不仅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国有资本发展。其中具体化为三个有真实含金量的“允许”:一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并没有提出领域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在“负面清单”外,所有的国有经济都可以与非公经济联营发展;二是允许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参股,拓展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空间;三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由于各种原因,最有利于实现劳资双赢的员工持股被叫停十年,不能不说是企业改革的一个重大挫折。十年后重新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允许员工持股,对企业改革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虽然还没有直接涉及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真正全民所有化,但这种允许民营经济与国有企业进行渗透的做法,终将会改变国有企业官僚资本性质,而逐渐将其变化为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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