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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这一规定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法律之手不该介入家务事。
关于“啃老”现象的原因及其是非曲直,此前人们已多有讨论,此处不赘。需要明确的是,“啃老”并不是纯粹的家务事,更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法律之手适度介入是必要的,但前提是“适度”,不可缺位亦不可越位。
我们来看杭州市拟立法禁止“啃老”的具体条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显然,条文所禁止的是成年子女主动的“啃老”行为,至于老年人主动向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则不在禁止之列。
但在现实中,主动“啃老”其实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仍然不依不饶,耍赖皮甚至威胁强迫;另一种情况是“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那便作罢。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这种强制性“啃老”涉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当被法律所禁止。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比如成年子女购买住房,请求父母给予资助,而父母也愿意出钱,这种情况虽也属于“啃老”,但于情于理都不算过分,甚至是人之常情,不应该被法律所禁止。
而在杭州市拟定的条文中,“成年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中的“要求”究竟何指,并不是特别明确,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而是“胡子眉毛一把抓”,笼而统之、一刀切地禁止成年子女伸手向父母要钱。
这就是问题所在。打个比方,对于乞丐行乞,法律上只是禁止强行乞讨,但并不禁止一般性乞讨。与此相类似,对于“啃老”,法律应当禁止成年子女强行“啃老”,但对于子女“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法律则不必管也不该管。愿不愿意给予资助是父母的事,但不能笼统地认定“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本身就违法。
在这方面,《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于“啃老”的规定就要合情合理得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啃老”,但不能违背父母意愿强行“啃老”。另外,《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于“啃老”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
立法禁止“啃老”的良好初衷值得肯定,但要考虑到“啃老”现象的复杂性,尤其要考虑到中国人的传统家庭伦理,对不同的“啃老”现象作出严格区分,然后在立法上“对症下药”,划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界限。
基于当前的国情和传统家庭伦理,我认为立法禁止“啃老”的法律界限就在于父母愿意不愿意。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应被法律所允许(或者说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啃老”这个问题上,法律只须维护“不得强行啃老”这条底线即可,如果管得太多,反而有“越界”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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