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近八旬的老人每晚睡在公共厕所内,有时候甚至在马桶上坐一夜,而白天靠卖废品维持。据悉,三个女儿因分房子引发纠纷,谁也不愿赡养老人。社区多次尝试联系,最开始3人互相推诿,后来直接拒接电话。 一说到不赡养老人,就是“道德沦丧”。于是苦口婆心,于是谆谆教诲。但换个场景,今日义愤填膺的道德卫士,很可能就成了下一场遗弃老人事件中的领衔主演——这才是症结所在。抽象的良心论,别说诘责不了不尽赡养义务者,恐怕对于真正的道德问题,也是隔靴搔痒罢了。 有一点恰恰被我们所忽略混淆:不赡养老人行为本身,不仅是悖逆道德的行为,而且已然涉嫌违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了不赡养老人,甚至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大多数选择的是批评教育和调节,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很少,加之遗弃案多是自诉案件,老人“舐犊情深”,难下狠心来“大义灭亲”有些老人听闻儿女涉嫌违法,便闭口不言。这无疑助长了此类社会不良风气的扩散。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制高点。两者具有一致性,也有截然的差别。不赡养老人甚至遗弃老人,无论是一些不孝子女的个人行为,还是道德沦丧的人性灰斑,在一个法治社会,显然不能轻飘飘继续以绵柔的“道德处方”来调和。严肃的法律问题,被模糊成语义暧昧的道德问题,加之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作祟,不赡养老人的事件才会“绵绵无绝期”。 当然,不赡养老人事件难以止歇,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部门行政监管不到、处理问题不及时,应对此类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面对不赡养老人,法律不能袖手旁观。如何让遗弃老人者付出相应代价,是亟待破解的难题。遗弃案的自诉范围可相应缩小,收紧法网;又或者让遗弃老人者进入“不孝名单”,和其子女上学、工作境遇等挂钩,让其付出沉重代价!或许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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