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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红旗”飘,违反程序“糊涂判”

发表于 2015-8-10 1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法院“红旗”飘,违反程序“糊涂判”
十八大以来王岐山掌舵中纪委,向腐败分子宣战,上打“老虎”下拍“苍蝇”,声震国内外,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但是中央雷鸣电闪 ,基层风平浪静。
搜索“洛阳法院 枉法裁判”,即能发现53.3万条相关结果,并被人民网、搜狐等各大网站广为转载。为什么那么快就会有数拾万这么巨大的点击量和转载量哪?!
这说明洛阳法院的形象早已被一大批“法盲”院长、“文盲”法官严重糟蹋,曾经神圣的审判机关早已在广大民众的心目中一落千丈。十八大后,他们竟敢顶风违纪,拉帮结派,抱团取暖,常常“受人之托”,幕后操纵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帮助当事人编“假证”,最终导致大量明显的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以至于洛阳法院常常“红旗”飘飘,群体上访常常发生!!!
高新法院.JPG 中院.JPG
洛阳某公司曾多次举报法官枉法违法
洛阳当地一位人大代表非常遗憾的表示:“打虎拍蝇”在洛阳中院和高新法院也就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对于存在的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还想捂着盖着!!!
2014年,洛阳某公司对10多起案件和10多名法官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多次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纪委、政法委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至今也没有任何回音。
然而至今未见洛阳中院的哪位院长和领导对此负责,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庸懒散奢”问题多多的“法盲”、“文盲”法官刘雨、周朝辉、马杰等不但未被问责,居然还被带病提拔!!!
那么,作为这些案件的主管副院长倪西良、刘宝和高新法院院长郭春红在干什么哪?!
10多起案件,10几件冤案!?究竟谁又是这幕后的保护伞哪?!
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我们的“包青天”,您们在哪里?!
河南省、洛阳市依法治国的春天在哪里?!
2015年3月12日,安徽省阜阳中院法官“自审自记”被举报,该院随即公开回应:涉事法官、主管庭长、分管副院长分别受到处分。阜阳中院于2015年3月27日对该案重新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旁听。
我们恳切希望河南高院、洛阳中院能象阜阳中院一样,知错就改,惩恶扬善,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的春风早日吹向神州大地!!!将“清风中原”的宣传落实到行动中!!!
一、洛阳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刘雨在多起执行案件中,执行前均不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就将冻结的银行资金强制执行;更有甚者还与对方恶意串通,不但同一案件冻结双份的钱款,还不按法定程序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非法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接通知去履行时,他们又强行执行。执行后至今仍拒不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事人多次向高新法院院长郭春红反映,至今仍未见回复?!
律师说法:1、执行前不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
2、不进行风险提示, 非法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后后拒不撤销,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2、3条的规定。
二、十八大后的2014年,在洛阳某公司与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5件民事案件中,
请看洛阳一二审法院如何判案:
1、一审高新法院法官马杰、李瑞丽违犯法定程序,出现明显错判:1)对严重质量问题等关键事实不审理认定,2)对合理合法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主观臆断,枉法判决“已验收合格”,3)强行判决质量反诉另案处理。4)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予追究。5)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强行冻结账户。
2、二审时民三庭牛庭长、法官董艳、苏娜、高玲等也违犯法定程序,对明显程序不当和错判的一审判决3件维持原判,另两件发还重审拖延时间。
1)主审法官明显不作为,对多达18次的法庭调查申请、证据调查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置之不理,片面相信一审“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说法。同时还违法强行结束庭审,剥夺其诉讼权利。
2)更有甚者,牛庭长还违犯法律规定,对更换强行结束庭审的法官(包括审判长)的回避申请置之不理,对复议申请不予审查,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事实上,这些质量缺陷及“偷工减料”行为,只要去洛阳市锅检所或者使用单位,简单调取查看相关监检资料或设备外观即可完成,并非无法鉴定和判别。本为质量缺陷引起的合同纠纷,一二审法官均对质量缺陷及其损失等关键事实就是不审理、不认定,将本应合并审理的质量反诉,判决“另案处理”,是“糊涂至极”还是“故意为之”?!
律师说法:对回避申请置之不理,对复议申请不予审查,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46、47条的规定。
三、在洛阳某公司与洛阳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洛阳中院法官周朝辉、高新法院法官马杰,对无检验合格证书的质量问题和“偷工减料”、“缺斤少两”行为,视而不见,对被告多次提交的证据,不审理,不认证,一审时甚至不订入案卷。
律师说法:无质量检验证书等文件,违犯了《合同法》第136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洛阳高新法院和中官王杰、刘小平、王伟等在洛阳某公司与洛阳铂信耐火材料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无任何其他有效证据的前提下, 4次开庭后都违法进行实体调查,编造《调查笔录》,且对《调查笔录》也不进行质证。
律师说法:1、法院制作《调查笔录》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18条的规定。2、不进行质证,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
五、中院法官刘钊居然弄不懂“拒收”和“拒不出庭”的含义,竟将“未收”当“拒收”,“没有出庭”当“拒不出庭”,趁对方代理人出差之机(当事人电话一直保持畅通,对邮寄“传票”之事毫不知情),伪造专递被“拒收”的证据,进而编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谎言,裁定明显错判的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1、当事人电话一直保持畅通,对邮寄“传票”之事毫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
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拒收”。因此,更不存在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六、在洛阳某公司与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
设计费另案处理。原告以此另案起诉时,洛阳中院、河南高院法官不顾洛阳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已有明确裁定的事实,颠倒黑白,将本应由洛阳管辖的案件移送至扬州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质疑多多
对于个别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北京律师称,只要有扎实的证据证明法官在审判中存在违法,就可以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立案查处。
对洛阳某公司本次举报的10多起违法枉法事件(特别是洛阳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刘雨在多起执行案件中严重违反程序非法执行和拒不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半年来当事人多次向高新法院院长郭春红反映,至今仍未见回复?!),我们也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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