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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郭先生来电说,他与几位外地朋友到饭店吃饭,因点菜金额未达到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商家竟将已摆上餐桌的菜全都撤了。
14日19时许,郭先生与几位朋友到位于中州路时代美食广场院内的伊盛祥饭店就餐。就餐过程中,服务员突然告诉郭先生,由于饭店规定包间内最低消费标准为300元,而郭先生点的菜金额不足300元,必须再点一些,否则就不能在包间内就餐。
郭先生等人进包间消费前,服务员并未告知他们这项规定。双方协商无果后,饭店服务员将已摆上餐桌的菜全撤了下去。
饭店负责人说,郭先生点菜前,饭店工作人员确实没有事先告知包间内有最低消费标准;但他们的大厅不设最低消费标准,顾客可到大厅用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纱东工商所负责人表示,作为商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店内是否设有最低消费标准。若商家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消费量的权利。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已形成交易,商家只能按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收费。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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