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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即将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4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有关醉驾是否应当入罪,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时引发了诸多争议,赞同和反对的意见针锋相对。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尘埃落定,醉驾入罪已经写进了法律,成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并且,即将在5月1日实施,争议渐渐平息。现在,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醉驾罪”,我们准备好了吗?
首先是公民们准备好了吗?醉驾由原本只需最高处罚十五天治安拘留的案件,自5月1日以后,不但变成了犯罪,最高可处六个月的拘役,而且要背上“前科”,影响到入学、参军等等;对于公务员来讲,更是面临着开除公职。那么,公民们是否有不酒后驾车的自觉,因为,公民的自觉守法是法律能得到实施的关键。公民们为自觉守法做好准备了吗?我记得,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特别好的效果。但是,专项行动结束后,醉驾有回潮的趋势,特别是在2010年世界杯期间,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呈多发状态;而在北京市,2010年造成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1%。难道公民一定要在严厉打击之下才会遵守法律吗?
其次,我们的执法机关做好准备了吗?“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的规定要在实践中生根,就必须有严格的执法者。当“醉驾”提高到刑事处罚的高度时,就意味着不能再像对待普通治安处罚案件一样对待醉驾了;交警对于“醉驾”的放纵,那就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涉嫌枉法追诉罪了。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63.1万起,其中醉驾8.7万起,面对如此巨大数目的醉驾者,交警等执法机关是否准备了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查处醉驾,还是继续运动式地执法。如果查处不能常态化,法律的规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则法律为之蒙羞。其次,交警是否具有了严格执法的意识,如果还是随意放纵醉驾者,则公权力的公信将受损。
最后,面对“醉驾罪”的即将实施,司法机关准备好了吗?早在“醉驾”入罪前,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曾经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说,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仅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纳不下。此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不无警示作用。如果我们能严格执法,那么涌入司法机关的“醉驾罪”恐怕数目并不在少数,让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有限的司法资源能承受这突然激增的案件吗?事实上,有些国家虽然有“醉驾罪”,但都将它们视为轻罪,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如果我们的“醉驾罪”还是像现在一样,经过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法院审判等漫长的程序,那么,不但纳税人的钱白白浪费,而且会影响到其他重大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是不是针对“醉驾罪”设立专门的程序,简化程序,快速处理,节省司法资源呢?
立法规定一个罪名相对简单,但是,要在实践中让这一罪名发挥应有的威慑力,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则远比设立罪名复杂得多。在5月1日临近之际,我们不禁要问:面对“醉驾罪”,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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